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福利院老人凌晨独自就医意外死亡谁应担责?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2-14 04:18)     点击:33

福利院老人凌晨独自就医意外死亡谁应担责?

【案情】

 236时许,张某(约70多岁)独自杵着拐杖从福利院走到某医院就诊,7时左右该院保洁人员发现跌倒在住院部坡道,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认为福利院疏于管理未尽监护职责,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分歧】

  关于本案福利院是否应对张某承担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福利院与张某签订的一般服务合同和承诺书,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管理规定自行外出且死亡,与福利院没有因果关系,故张某应自己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福利院管理制度上存在缺失,对张某的寄养管理不当,应担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福利院与张某子女签订了承诺书(如果在福利院及外出发生任何事情和意外,我们自愿承担责任,福利院不承担责任),但不能免除福利院的管理责任。福利院是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组织,虽具有公益性,但其与供养对象之间,仍然是以生活保障为内容的民事合同关系。

  其次,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福利院虽与汤孝闵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福利院作为一服务机构,应对被寄养人穿衣、食宿、行动的生活保障和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且应有24小时的值班制度,并且应该根据老年人的自理能力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而张某擅自出走,福利院并不知晓,且在事故发生后才知道张某出走,未尽到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张某虽系一老人,但除患高血压外,身体状况较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他在该福利院生活多年,也应知晓该福利院的相关规章制度,个人确需外出,应向相关管理人员请假报告,或寻求福利院的帮助,但其擅自清晨外出到医院就诊,也没有坐到大厅的座椅上等候休息,应对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福利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作者:李伟 刘艳萍)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吴远国律师提供“合同审查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吴远国律师,吴远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吴远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22492246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吴远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忠县律师 | 忠县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吴远国律师主页,您是第10436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