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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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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儿媳对公婆有无赡养义务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2-13 04:48)     点击:68

从本案看儿媳对公婆有无赡养义务

【案情】

    董某出生于1935年,共生育三子一女,子女们现均已成家,近几年一直居住在女儿家。由于年龄大,体弱多病,董某想让三个儿子一起承担赡养义务,但三个儿子及媳妇均认为董某把多年积蓄都给了女儿,现在把钱花光了又来要求儿子支付费用不公平,故均拒绝赡养老母亲。经村里多次调解不成,无奈之下董某一纸诉状告上滑县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及儿媳每年各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共15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滑县法院合议庭对董某三个儿媳是否有义务赡养公婆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法不禁止即合法的基本法理,儿媳赡养公婆合情合理亦合法。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而儿媳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基本上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是规定赡养人的配偶有协助赡养义务,除此之外,没有明文法律予以调整,也没有强制性的规范可供遵守,只能依靠道德和习俗。公婆与儿媳之间,虽然都是以父母子女相称,但并非以上所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当然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二、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由此可以看出,儿媳要想享有继承公、婆的遗产权利,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丧偶,二是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原则上儿媳没有继承公、婆遗产的权利,依照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儿媳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

    三、在家庭矛盾关系中,婆媳间矛盾是产生纠纷最多的,也是最难以处理的矛盾之一,由此产生诸多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故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老人将对儿子的不满发泄到儿媳身上,产生一种报复心理,将儿媳一起告上法庭,以使其在熟人中颜面尽失,丢人现眼。

    综上所述,法院应驳回董某对三个儿媳的诉讼请求,应由董某的三子一女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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