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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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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工程发生工伤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1-30 01:47)     点击:59

违法分包工程发生工伤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71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三公司公司)与熊某等五人订立了一份《水电安装承揽合同》,约定XX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XX4号、13号楼中除供水公司、电力公司、消防工程施工范围以外的所有室内外给排水管道及供电线路制作与安装工作承揽给熊某等五人;合同履行期限为201471日至20141031日。
  熊某等五人聘请杨某作为水电安装杂工。20141025日上午11时左右,杨某在黄杨郡楼盘做水电安装杂工过程中,不慎从二楼摔至一楼致使腰部受伤。2015513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201622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杨某的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同年48日杨某申请仲裁,请求XX房地产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XX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 判决三三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05450.2
  【以案释法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三三公司对杨某所受伤害应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虽然杨某作为承包人熊某等人雇佣的雇员,与三三公司公司作为发包人之间,并无身份上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也不受发包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不享有发包人提供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其与三三公司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三三公司公司将其水电工程发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熊某等人承包,杨某受熊某等人雇请,在工作中受伤,三三公司公司对杨某在工作中所受伤害依法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者侵害劳动者权益,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者逃避承担赔偿责任,为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工程是层层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其前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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