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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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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在互殴中存在的情形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1-11 05:57)     点击:90

正当防卫在互殴中存在的情形

案情:

    817日晚23时许,杨某和朋友在河堤吃夜宵,由于人多拥挤,杨某不小心将杯中的啤酒洒到了邻桌师某身上,为此引发了斗殴。由于师某方人多势众,杨某打不过便逃跑,在跑出夜市十米开外后,杨某以为此纷争就此了结。谁曾想师某等人见杨某没有跑远便提起酒瓶追打杨某,杨某见状继续奔跑,无奈在闪躲不及下被师某酒瓶打中腿部,打斗过程中,杨某捡起碎玻璃扎伤师某右臂,导致师某受轻伤。

  分歧:对于本案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系故意伤害;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评析: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互相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结合到本案,杨某在停止了与师某互殴的同时,也已跑出了争执范围,即杨某已经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师某等人则有继续加害杨某的不法意图,且实际实施了继续加害行为,杨某在不敌的情况下扎伤了师某。此种情形下,行为的性质已经转变,从原来的互殴变为师某对杨某的加害,杨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加害人师某实施了防卫行为。因此,对于杨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作者:余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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