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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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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1-09 05:53)     点击:99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 案情 ]

   被告人王某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通过监控公安机关发现是王某盗窃,便传唤王某到派出所,王某到派出所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 分歧 ]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属被动归案,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对自动投案的规定,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 分析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 。而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可见法律并未将传唤规定在强制措施内,且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 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符合 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措施之前 的时间范围,应视为自动投案。

     二、《解释》中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亲友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视为自动投案 上述行为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远远低于仅仅被传唤就投案的主动性,如果传唤后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仅有悖于立法本意,而且打击了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积极性,会使许多犯罪嫌疑人选择传唤后据不到案,被告人经王某经传唤后可选择拒不到案、逃跑,但其一经传唤就到案,说明其具有归案的积极性、自动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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