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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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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如何理解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10-10 04:50)     点击:79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如何理解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生活困难,现仅有存款50000元,尚欠外债100000元。因张某之母患重大疾病无钱医治,作为唯一赡养义务人的张某想用夫妻共同存款20000元来承担母亲医疗费用,但李某以尚欠外债100000元未归还为由坚决不同意张某的主张。张某遂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有的存款。

  【分歧】

  本案原告张某之母患重大疾病无钱医治,张某作为其母的唯一赡养义务人,张某负有对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现李某不同意张某用夫妻共同存款支付其母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积极要件,但对于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诉请有两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请。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要求张某的诉请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案张某与李某共同负债100000元,而其仅有存款50000,现将20000万元存款用于支付张某母亲的医疗费用,会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相冲突。从世界各地及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原则看,法定扶养义务的履行,以扶养人是否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作为前提,如果其不具备履行能力,则不能以侵害侵权人利益为前提,履行上述义务。【1】因此,张某的主张因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消极要件而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支持张某的诉请。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制定目的在于:在出现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以分割共同财产的途径来实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进而履行其应尽的养老抚幼扶弱的法律责任,延续家族在社会保障缺失下的传统救助功能,弘扬近亲属间相互关爱与照顾的中华美德。本案张某为支付其母相关医疗费用而请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其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因此,张某的诉请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评析】

  本案张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消极要件。仅仅以张某与李某的共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张某忍受其母患重大疾病而不能及时救治的观点,显然缺乏合理性、正当性。而且,从法律角度看,该种观点也有待商榷。

  首先,债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一方有权请求作为特定的债务人的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当法定被扶养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没有能力自行负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应当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该义务系作为义务,其内容需要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实现医疗费用给付。因此,法定被扶养人与法定扶养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此种债的法律事实系法律的特别规定,法定被扶养人对法定扶养人享有给付其医疗费用的债权,至于法定扶养人是否具有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不应当影响该义务所派生的法定被扶养人债权的存在。

  其次,债权虽有绝对性或不可侵犯性,然无排他性,故数人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同时有同一内容之债权。【3】由于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法定被扶养人在患有重大疾病而无能力自行负担医疗费用时,依照法律的规定,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一方应当向其给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即以给付金钱的形式消灭其对法定被扶养人所负担的债务,这与法定扶养人因约定或者法定的原因对他人负有给付金钱债务的性质一样,具有平等性,没有效力上先后优劣之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理念有所变迁,制度规范存在例外,在现代民法上,由于债权物权化趋势、优先权制度的设立以及协调公平与效益法律价值冲突等因素,债权的平等性存在些许例外。如果第三人对张某、李某夫妻享有优先性债权,当其共同存款不足以清偿该优先性债权时,为保护该优先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应以张某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为由,驳回张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再次,法定被扶养人患重大疾病是任何一个正常人所不希望的和所能控制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语境,损害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法定扶养义务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不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观过错。而且,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是其全部财产,在清偿期届满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会有变动,这是债权形成时债权人所能够预见的。债务人现在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代表其在期限届满时没有清偿能力,因此,对于债务人不具有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观过错的财产变动不应视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最后,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不仅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还担当着多种重要的社会功能,此细胞是否健康对社会的稳定起着甚为重要的作用。【4】法定被扶养义务人患重大疾病且无钱医治的情形,需要法定扶养义务人履行《婚姻法》第21条的法定扶养义务。由于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为另一方的法定被扶养人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那么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障水平尚不能完全满足患有重大疾病治疗的需要之时,法定被扶养人就只能生死由命,这不仅有悖于我国的传统美德和善良风俗,而且为这种变相的遗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家庭这个社会细胞呈现出病态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阻碍现代文明演进

 

  因此,笔者认为张某的诉请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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