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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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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还是民事违约的区别?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9-25 05:50)     点击:110

刑事诈骗还是民事违约的区别?

2020年初,因疫情爆发带动相关产品的需求增加,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一度成为紧俏商品,在药店、超市中更是被抢购一空,很多人只能通过购物网站、微信朋友圈等线上渠道购买,而这种买卖方式因其不确定性,极易引发经济纠纷。此类纠纷多为卖方收取物资款后却不能提供货物,买方要求退款却屡遭拖延而引发。相似的案情之下,为何有的纠纷是刑事诈骗,有的却是民事违约?

从法律层面上而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民事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行为,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二者与经济的密切联系决定了它们之间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如何在涉防疫物资买卖纠纷中区分诈骗罪和普通经济纠纷,决定着当事人的罪与非罪。吴中法院以两起涉防疫物资买卖典型案件为例,对比不同性质案件的认定标准,描清此类经济纠纷中刑事诈骗与民事违约的“分水岭”,以期引导消费者准确认知涉防疫物资买卖犯罪行为,谨慎选择购买渠道,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诈骗三要素:虚构货源、私占货款、肆意挥霍

今年初,叶某因赌博欠下赌债,又逢疫情爆发无处筹资,急于还债的他开始动起了“歪脑筋”,意图利用疫情赚钱还债,便在微信朋友圈中谎称有口罩、额温枪等货源,可以批量购买防疫物资,并通过视频聊天、邮寄空包快递等方式骗取急于求购的李某信任,将119021元预付款转账至叶某账户。收到货款后,叶某并未将钱用于购进口罩及额温枪,而是用来偿还赌债及个人挥霍,并用各种理由搪塞李某的催促。李某见其屡次拖延发货时间,便要求取消购买约定,退还货款,不然就报警处理。为了稳住对方,叶某只得先归还李某63810元,并承诺限期退还余款,后用相同的方式骗得赵某等三人货款共69000元用于偿还欠款。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叶某认罪认罚、退赔赃款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释法:本案中,叶某在无口罩及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防疫物资购买渠道,即有虚构事实的行为,该行为让被害人李某、赵某等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将货款转入叶某账户。收到货款后,叶某不仅未积极履行双方的购买约定,还将货款用于偿还赌债及个人消费,被要求退款后亦采取搪塞、拖延等方法逃避,即叶某没有履约的诚意和行为,虚构事实只为骗取他人财物用于挥霍,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整个“买卖”过程中,叶某虚构货源、私占货款、肆意挥霍,符合诈骗罪要件,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违约三要素:货源真实、诚意履约、未占货款

王某的工厂受疫情影响停工数月,为养家糊口,他联系到有口罩货源的“上家”,想要购进物资进行售卖。王某通过微信聊天与张某达成口罩买卖的合议,对价格、数量、收货地址、发货时间等进行了商定,后张某用手机银行分3次向王某转账112800元,但王某未按约定时间发货,称自己被“上家”诈骗,无法出货,并将报警记录截屏发给张某。张某见收货无望遂要求退款,王某将自己仅剩的4000元货款退给了张某,仍结欠108800元,张某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退还结欠款。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王某之间达成口罩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现王某未依约交付货物,张某要求其返还货款,王某已退部分货款,对于结欠货款108800元也予以认可,故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王某支付张某108800元。

法官释法:本案中,王某收取口罩货款后虽没能交付口罩,但其提供的报警记录及警方立案侦查记录均可证实王某所称“有货源”并非虚构,且其所收货款的确用来购进口罩,表明其有履约的诚意及行为,只是在疫情期间,口罩货源往往在各个中间商手中多次流转,一些口罩商家并无现货,所谓的“货源”系向第三方购买,而王某联系的第三方存在欺诈行为,经查明与王某无关,其本身亦为受害者。另外,收取货款后,无证据表明王某私占货款用于个人消费,难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司法解读:警惕骗局 远离“套路”

疫情期间,全国各地都面临防疫物资短缺的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在网上发布虚假售卖信息、哄抬物价,收到事主转账后随即“玩消失”或一拖再拖迟迟不发货,且犯罪分子在案发后可能利用刑事诈骗和民事违约之间的相似之处企图逃避刑事责任。疫情以来,吴中法院共受理6起涉防疫物资诈骗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借疫情进行虚假宣传从而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予以处罚,以司法之手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与营商环境。

作为防疫物资的买受人,在购买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用品时,切记要通过正规官方渠道、网购平台、药店购买,切勿轻信“特殊渠道”“延迟发货”等套路,在付款前一定要仔细核实对方商户的真实性和销售记录,一旦发现可疑情况或可能被骗的情形,立即报警处理,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陶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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