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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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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过程使用暴力是否构成抢劫罪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9-19 04:34)     点击:79

重庆石柱县律师电话15084427088

盗窃过程使用暴力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

47日,被告人蒋某与段某同骑一辆电瓶车到康某电动车销售点,两人在店内四处张望,假意要买一辆电瓶车,当康某与他人做生意,打开抽屉准备找他人钱的时候,蒋某发现抽屉里面有钱。二人经商量后,被告人段某以买电瓶车为由将康某缠住假装谈价格,蒋某趁机将康某抽屉里面的近4000元现金盗走,康某发现后拽住蒋的电瓶车不让走,蒋某将康某打伤后逃跑,段某逃跑时被村民抓获。经法医鉴定康某损伤为轻伤。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异议,但对段某是否构成抢劫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段某构成抢劫罪,理由为:被告人蒋某和段某共同实施盗窃,系共同犯罪,蒋某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犯罪的性质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由于二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故段某亦应当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蒋某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共犯段某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应该随之转化,应定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关键在于盗窃财物后是否使用暴力,盗窃共犯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关键要看行为人在窃取财物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是,其行为就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否则,其行为不发生转化,只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两被告人以购买电瓶车的假象发现康某抽屉里面有钱,被告人段某以买电瓶车为由将康某缠住假装谈价格,蒋某趁机将康某抽屉里面的近4000元现金盗走,二人的行为属共同盗窃。当康某发现钱被盗后,拽住蒋的电瓶车不让走,蒋某将康某打伤后逃跑,此时蒋某盗窃的行为已经发生了转化,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而段某在康某发现盗窃后就跑,被村民抓住。段某在盗窃被发现后,对被害人的抓获,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没有对蒋某的暴力行为进行协助,在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个关键环节上,段某与蒋某之间既无共同的故意也无共同的行为,不具备共同犯罪的要件,因此,段某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故对段某应以盗窃罪量刑处罚,而不应该定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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