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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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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在讯问时遭受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9-18 04:04)     点击:75

贩卖毒品在讯问时遭受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

承办律师: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吴远国

[基本案情]()与其成X(女)于313日在北京市X区旧忠路11号向其马X贩卖毒品甲基笨丙胺0.91克,后被北京市X区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X所驾驶的小车内并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在抓获后审讯过程中,X向其辩护人陈述归案后遭受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且车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并非系其X所有,X所驾驶的小车系从租车公司临时租用,在公安机关供述车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系预审人员采用暴力方式收集的证据。在本案中,X在公安预审人员采用暴力方式收集的证据是否作为本案的裁判证据,车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是否是X所有?

   [法院判决结果]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X、成X无视国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结伙向他人贩卖甲基笨丙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X当庭推翻原供,在北京市X区派出所所作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车内查获的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无证据证据系X所有,判决被决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成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后,二被告人人均服从判决。

[律师评析]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后,指派我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先后六次前往北京进行会见,查阅全部的证据材料,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多次和公诉机关对本案进行了交流。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召集了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李X,对其X在预审阶段所作的讯问笔录的收集程序性和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依辩护人的申请,调取了X入所体检表、X在讯问时受伤后送入北京X医院的入院证明及病案材料,均证据其李X受到其外伤导致左侧气胸、左背挫伤、及左侧肋骨骨折,上述证据材料均能证明其X归案后在预审过程中收集证据程序违法,其不具有合法性,公诉机关也未提供在X派出所讯问李X连贯现场录像资料以及侦查人员没有正当理由出庭说明情况,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后X在预审阶段的全部证据材料均被排除。李X在北京X看守所有预审同涉录音录像、不存在刑讯逼从情形,X看守所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讯问和羁押场所,该部份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其实可信,其看守所这一部有罪供述予予采信。

关于李X车内查获毒品甲基笨丙胺97.98克是否系李X所贩卖,李X对其这一部份毒品主观上是否明知,辩护人从同案的被告人成X的讯问材料中,均证实了该车系从租车公司租借,无任何证据证明所租用的车辆内甲基笨丙胺97.98克是X和成X所有,辩护人提出该部份毒品无李X无任何关联系,X和成X所有的证据材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法院判决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成X(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承办律师: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吴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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