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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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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别急着修车漏了这件事需自行担责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8-14 05:48)     点击:73
交通事故后别急着修车漏了这件事需自行担责
     出了交通事故第一反应就是报警,由交警至现场对双方责任进行认定。那是不是交警认定责任后就可各回各家呢?是不是可直接拿着车辆修理费发票向对方进行索赔呢?刘某就因为少做了一件事,赔偿了上万元。
6月份,王某驾车与刘某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的车辆受损。两人第一时间报警,交警勘查现场后认定,刘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当天,王某将自己的车辆拖进汽车修理厂维修,经过两个月的维修,总共花费26000元。就在王某拿着修理费发票想要索赔时却傻了眼,刘某称自己保险一应俱全,让王某去找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后车辆未进行定损,无法确定车辆的损失情况,只能根据交警部门的记录认定车辆存在4000元损失。两头碰壁的王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维修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本案中,车辆已经维修完毕,且因时间跨度较长,汽车修理厂在此期间发生过搬迁导致王某车辆的维修材料已经丢失,已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王某车辆的损害情况。
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其能确定的车辆损失部分即4000元。对于剩余的22000元修理费,因王某未能及时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确定车辆的损失情况,于事故发生的当天就进厂维修,刘某不仅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未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在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仍怠于处理事故。两人的行为均导致本案车辆损失难以查明,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王某自担其中的20%,刘某承担其中的80%即17600元。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的重要义务之一就是保护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确定事故详细情况、明确双方责任。同时通知保险公司,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确定事故性质、损失程度、责任范围,以保障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一警一险一样都不能少,怠于履行其中的任何一项义务导致责任和损失无法查明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都要自行承担。(作者:邱清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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