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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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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犬主担不担责?法院:被咬人擅闯民宅自担风险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8-08 03:43)     点击:61
狗咬人犬主担不担责?法院:被咬人擅闯民宅自担风险

     黄先生跑到镇上顾先生的家中,被顾先生家养的狼狗给咬伤了。黄先生起诉要求赔偿,日前,XXX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请。审理中,顾先生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黄先生500元,法院予以准许。
  【案情回放】
  黄先生和顾先生都是浦东宣桥镇人,但素不相识。
  顾先生住X村。这是一栋三层楼房,顾先生家住三楼,为了防盗,顾先生养了一条狼狗。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顾先生做了这么几件事情:一是给自家的狗办了农村养犬登记证及犬类狂犬病免疫证,二是在二楼到三楼的楼梯处安了一扇门,上面挂了一把锁,门上写着“内有狗、要咬人、不要进来”,警示语看起来比较醒目。
  据顾先生说,养狗几年来,从未发生过狗咬人的意外。直到2020年4月1日,黄先生被他家的狗咬了。
  黄先生说,他那天是去顾先生家洽淡做广告牌事宜。顾先生家的一楼和二楼都已出租,在租户的指引下,黄先生走到二楼至三楼的楼梯口,推开门,边叫房东边往上走,结果在楼梯转角处突然被一条狼狗咬伤。黄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顾先生赔偿医疗费等3483.50元。
  顾先生说,他跟黄先生从不认识。自家楼下有自己的手机号码,黄先生如果要洽谈广告事宜,完全可以拨打手机,等自己下楼接待。因此,黄先生被狗咬伤完全系其私自闯入导致,自己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被狗咬伤完全系其自身重大过错所致,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他自行承担,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问:黄先生被顾先生饲养的狼狗咬伤,法院对他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请为何不予支持?
  答:第一,顾先生给他的狼狗办理了相关登记,并取得了狂犬病免疫证,养狗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不具有违法性。
       第二,顾先生养狗的三楼房间,纯属私人生活空间,并非公共场所或开放性区域,无需通过拴牢等方式控制狗的行动。从顾先生采取的措施来看,他已尽到安全风险提示义务以及阻止危险发生的义务,对黄先生受伤不具有过错。黄先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内有狗,仍私自进入该危险区域,主观上处于甘愿自己承担风险的状态。
     第三,黄先生与顾先生素不相识,他在未经顾先生同意的情况下独自进入其房屋,也未举证证明他从事广告行业,并确实存在准备与顾先生洽谈广告牌事宜的可能性,可见黄先生的行为明显有违人际交往常理,属于私闯民宅,具有过错。
  因此法院对黄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作者: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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