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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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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7-14 04:38)     点击:73

离婚后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案情】

  李某与丈夫张某系再婚关系。揭某系李某与前夫所生,二人结婚后,李某携揭某与张某一起生活,张某与揭某系继父与继子关系。因二人婚后矛盾居多,最终李某和丈夫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分歧】

  关于本案中张某与继子揭某无血缘关系,是否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张某能否要求继子揭某履行赡养义务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基础首先是姻亲关系,如果继父母和亲父母离婚,作为基础关系的姻亲关系不存在,则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也不复存在,那么继子女便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以后,等同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也不能当然消除,那么继子女就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继父母子女关系作为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有义务赡养继父母,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关系可因离婚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相关精神,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关系的存在并不以姻亲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姻亲关系解除的,抚养关系并不自然解除。赡养是法定权利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尽赡养义务。且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继子揭某对张某还是需要履行赡养义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作者:吴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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