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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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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可否单独撤销某一条款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6-26 04:55)     点击:42

对离婚协议可否单独撤销某一条款

原告乔某和被告王某2019年在民政局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方乔某放弃共同财产,女儿由男方王某抚养。因乔某无生活来源,由男方王某每月给付女方乔某生活费1000元,直至乔某再婚时止。”离婚后,王某一直未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乔某生活费的约定。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如约履行。王某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要求单独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该条约定,理由是显失公平,且乔某现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办理结婚手续,所以王某不应按照约定支付。

  【分歧】

  审理中,本案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因离婚协议约定至女方再婚时止,该约定的时间不确定,客观上会造成女方与他人只同居而不办理结婚手续,男方仍然给付生活费的不公平现象,故应予以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因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予以履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究其本质而言系民事合同。民事合同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意愿是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和认可的。本案中,离婚协议系乔某和王某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应当予以撤销。

  2.离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它以双方当事人对身份关系的处理为前提,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紧密相连。离婚协议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的某项要求后,对方当事人方同意离婚的。而婚姻关系一经有效解除,不经法定程序不可恢复,故此,单独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某一条款,忽视离婚协议的条款与身份关系的密切相连性,容易造成对一方当事人身份权益保护的缺失。结合本案事实,原告乔某主张,自己是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的抚养权以及被告王某同意给付乔某生活费的条件下,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故在离婚协议的其他条款均已生效的情况下,单独撤销离婚协议中给付乔某生活费的内容,对乔某权益的保护是不公平的。

  3.民法看重如何鼓励行为人追求自身合法利益,它对人们的行为更倾向于放任,所以,民事法律对行为人的约束应当是最低约束而非严格约束,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以不违反法律为原则进行宽泛处置。王某在离婚时自愿承担乔某每月生活费1000元至再婚时止,虽然该约定的时间不确定,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义务承诺时,应预见该约定可能会出现的不利后果,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维护诚信和约定稳定性的社会角度,王某仍应按照自己自愿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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