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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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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前个人财产能否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5-24 03:40)     点击:70

对婚前个人财产能否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孙承禹 周战士

  【案情】

  张XX,男;李XX,女。二人于815日登记结婚。婚前,张XX96日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大庆路21X单元X室的房产,作为二人结婚的新房。房产所有权人为张X一人。婚后, 63日,夫妻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共同偿还银行房贷。协议中未提及有其他借贷。

  后来,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先是张X起诉李X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尔后,李X又起诉张X,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上述房产。此案立案后,张X之父张举又突然向法院起诉儿子张X,要求法院撤销张昆与李XX 63日所签协议书。理由是: 95日,儿子张昆曾因购买上述房产而向其借贷10万元,并签有借款协议;而张X与李X 63日所签约定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决定先审理张举诉张X案,并通知李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支持原告张举的诉求,认为张X、李X200863日所签协议书,属于合同法第74条所说的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予撤销;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张X、李X63日所签协议书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此条规定,张X、李X63日所签协议书,当属合法有效。

  295日,张X、张X父子所签借款协议真伪姑且不论,即便该借款协议为真,即便张昆向其父张举所借10万元确实用于购买上述房产,那涉及的也是一个夫妻共同还贷的法律关系,其内容不具有排斥63日张X、李X夫妻所签协议书,确立的是物权关系;而95日张X、张X父子所签借款协议,设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则,张举、张昆父子所签借款协议,不具有对抗、排斥和减损张昆、李真夫妻所签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3、张X、李63日签订上述协议书后,协议所涉上述房产所有权并未从张昆手中发生转移,并未过户转让给任何第三人,而只是依法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种依法将该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第74条所说的无偿转让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法院不应该判决撤销张X、李X所签上述协议。

  因此,法院在审理李X、张X的离婚案时,如判决离婚,则应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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