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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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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 没签合同工资如何计算? 法院: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适用合同法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5-17 05:11)     点击:83

退休后“再就业” 没签合同工资如何计算? 法院: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适用合同法

年过六旬的马阿姨从工厂退休后经人介绍来到某服装店打工,工作内容是看店、为顾客简单介绍服饰。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一个多月后,马阿姨不想继续工作,向服装店提出离职并要求结算工资。由于双方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意见完全不一致,服装店干脆一分钱工资也没支付,马阿姨遂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要求服装店按照月工资4000元、做六休一、每天工作10小时支付工资。

庭审中,被告服装店不同意原告的工资计算方式,认为自己从来没有允诺过4000元的工资,应该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420元计算,并认为原告每天工作时间没有超过8小时。原告则拿出了一张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经约定月工资是4000元,还出示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五周的时间内原告有30天都在店内工作,多次向被告询问衣服售价等,时间从早上9点至下午7点不等。

【以案说法】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店内工作的事实。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如何计算,现有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对报酬有一致约定,法院以上海市最低工资为标准计算原告的工资。按照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30天,每天10个小时,故最终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4170元。

1、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保护,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的调整。按照法律规定,退休人员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应按照工作时间及一般工资标准处理。

2、劳务合同中存在加班费吗?

劳动法规定了1.5倍到3倍不等的加班工资,那么在劳务关系中加班了也可以要求加班费吗?是否支付加班费同样也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并没有约定额外的加班费,那么加班工资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对于双方都认可的加班时间,应按照约定的每小时工资单价进行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工资的具体计算标准,则按照一般的工资标准计算。

3、哪些证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呢?

对于任何合同关系,都建议签订书面合同,即便没有合同,也尽量在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上对约定的关键事项进行明确,比如单价、数量、总价、期间等。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需要证人在开庭时到庭陈述,否则单独的证人证言无法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作者唐新 崔缤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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