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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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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要求返还被判驳回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5-11 05:07)     点击:54
同村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要求返还被判驳回

       原告解某一、许某系夫妇,原告解某二系解某一、许某女儿,第三人解某三系解某一、许某儿子。1991年,因解某三需结婚分户,解某一、许某夫妇向乡里申请宅基地为解某三建设婚房。建设完毕后于1998年办理了解某三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1999年,原告解某二出嫁。2002年,解某三购买了同村另一幢房屋,并在村干部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原解某一、许某为其建设房屋出售于同村村民被告朱某,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朱某重新装修后居住至今。2003年,原告解某二离婚返回村中同父母居住。现因子女长大申请建房未果,即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解某三将解某一、许某夫妇建设房屋出售于朱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予以返还。
       XX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及案涉2002年房屋买卖协议的买卖双方均系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合同履行并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构成影响,且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经当时村干部见证,故本案房屋买卖协议应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是对农村村民通过“申请——审批”程序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并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住房,不能将其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在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返还案涉房屋无法律依据。近日,XX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因城市房屋价格上涨、居住环境下降,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住房的情况十分常见,又因农村房屋拆迁,农村售房居民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多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也一般认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住房合同无效、房屋返还、损失共担。但在本案中,原告及第三人系将案涉房屋出售于同集体组织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农村居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是得到法律允许的,其后果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故原告及第三人将案涉房屋出售于同村居民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行为应为有效,但原告及第三人不能再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其只能通过再向本集体组织成员购买闲置宅基地房屋的方式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根据近年来我国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逐渐放开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售买限制,试点地区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有限制的出租、出售、抵押,故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在本集体组织,甚至部分地区认为本乡镇辖区内进行流转,其法律效力应予认可。作者:杨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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