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工作时间在宿舍意外摔伤公司是否担责?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5-01 05:49) 点击:42 |
员工非工作时间在宿舍意外摔伤公司是否担责? 【案情】 2017年初,陈某在某餐饮公司处从事打杂、收碗、洗菜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餐饮公司提供陈某的饮食及住宿,并按照陈某的工作量视具体情况酌情发放工资,每月约1000元。2017年6月18日凌晨,陈某下楼时像往常一样为图省事,从二楼宿舍爬窗跳出摔伤,后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61995.86元,出院医嘱载明休息三个月。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双方由此涉诉。另查明: 2017年10月18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陈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治疗费14000元。又查明:陈某系三级智力残疾人,是农业户籍。 【分歧】 本案中,陈某在非工作时间在宿舍意外摔伤,公司是否担责?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原因从二楼宿舍爬窗跳出摔伤,这种情况发生的意外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属于可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公司无需担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受伤虽不属于工伤,但某餐饮公司对员工宿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陈某自身亦疏于防范,故某餐饮公司和陈某的行为共同造成陈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双方均存在过错,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首先、陈某意外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属于可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等。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本案中,陈某凌晨从二楼宿舍爬窗跳出摔伤,显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因工受伤,也不属于可视同工伤的情形。 其次、公司对员工宿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给员工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本案中,某餐饮公司明知陈某系三级智力残疾人,本应当提高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设施安全管理。但其提供的二楼宿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管理存在漏洞,窗户上既未安装防护栏,对员工经常从二楼窗口跳出下楼的危险行为也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因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陈某受伤的因素之一,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员工自身疏于防范,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陈某作为成年人,在凌晨灯光昏暗的情况下,对从二楼宿舍爬窗跳出的危险性,应当能够做出合理判断。但陈某疏于防范,在危险性实际存在的情况下,心存侥幸跟往常一样,下楼时为图省事,从二楼宿舍爬窗跳出导致摔伤。故陈某对其受伤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某餐饮公司和陈某的行为共同造成陈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双方均存在过错。笔者认为,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某餐饮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陈某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作者: 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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