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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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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兜兜”使用与“拼多多”近似标识 法院:足以发生混淆 误导公众 影响交易决策 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25 04:04)     点击:110
“拼兜兜”使用与“拼多多”近似标识

法院:足以发生混淆 误导公众 影响交易决策 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拼多多,拼多多,拼得多,免得多。”一说起它的广告宣传曲,你的眼前是否会浮现出它以“拼”字为中心的标识呢?然而“拼兜兜”购物平台的出现,让一些用户摸不到头脑:近似的标识、相似的网站,到底谁是真正的“拼多多”?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拼兜兜”的运营公司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兜兜”运营公司)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70万元。
【案情回放】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公司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拼多多”运营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成立,2017年11月7日,“拼多多”标识获得核准注册,凭借积极运营和宣传累积大量用户,收获诸多荣誉,在拼团类购物平台中影响力较大。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成立,亦为一家提供拼团购物服务的电商平台,原本名称为“沃沃拼”,2017年11月14日更名为“拼兜兜优惠”,并且在运营平台上大量展示其以“拼”字为中心的标识。
随着两平台持续运营,用户逐渐开始反映:在使用“拼兜兜”购物时,误以为自己在“拼多多”购物,或者以为“拼兜兜”是“拼多多”开的新平台。
用户小新以为自己在“拼多多”购物遇到了粗心的服务,发了个微博吐槽,然而他自己没发现,手机截图界面抬头标注的其实是“拼兜兜”。
诸如此类的现象,引起了“拼多多”运营公司的注意,为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拼多多”运营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拼多多”运营公司认为“拼多多”在拼团类购物平台中首屈一指,品牌形象深入人心。而被告在其网站、公众号上大量展示与原告公司权利标识构成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公司还使用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拼兜兜”服务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公司的行为导致公众混淆,引起误导,造成了公司损失。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
“拼兜兜”运营公司辩称,其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2015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空壳公司。被诉两平台一直处于在线测试状态,虽然技术上可由商家自由进驻商城,但事实上没有商家入驻,没有收益,亦没有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被控侵权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视觉差异明显,“拼兜兜”的文字外观及呼叫含义亦与“拼多多”存在重大差别。
【以案说法】
上海徐汇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拼多多”标识近似,都采用了以“拼”字为中心的几何状图文组合结构、用日常生活用品图案填充分割色块、用深色背景的外部方形框架予以修饰,并且还同样在网络拼团购物类电商平台上使用,与“拼多多”标识足以发生混淆。因此,被告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构成对原告权利标识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在被告公司实际使用“拼兜兜”名称之前,原告的“拼多多”服务名称便已在相关市场领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被告公司在短时间内将本已注册成功的“沃沃拼”名称更改为与“拼多多”近似的“拼兜兜优惠”,并且在“拼兜兜”网站中出现大量模仿,甚至直接抄袭“拼多多”网站的内容,攀附意图明显,足以误导公众,影响交易决策。因此,被告公司使用“拼兜兜”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原告未能就被告不正当竞争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向法院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法院酌定按照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判决被告“拼兜兜”运营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报刊媒体上刊载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万元,共计70万元。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作者张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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