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如何签订装修合同?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16 04:55)     点击:383

如何签订装修合同?

导读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修在个人消费中的比重持续增长。然而,装修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实施工期的长短、材料选择的好坏等问题深深困扰着广大消费者。近日,XX法院召开涉家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近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争议焦点进行通报,为消费者规避家装合同“缺陷”提个醒。

  “游击施工队”半路撂挑子

  王某的邻居家正在进行室内装修,王某觉得装修效果不错,便和邻居家的包工头口头约定以包干价格21000元改造家中客厅。但是,在王某支付了约定好的1万元定金后,工程队仅拆除了客厅玻璃隔断就以现场有增项需要增派人手为由,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否则停工。王某并未同意该要求,工程队然后就消失了……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另找装修公司完成余下的改造工程,并将包工头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法院经审理,在扣除相应的拆除及清运费用后,判决包工头返还王某工程款8000元。

  ■法官提醒

  一些有家装意向的消费者出于“想省钱”或“嫌麻烦”的目的,会选择找“熟人”或“游击施工队”进行装修。然而这种选择往往会为日后发生家装纠纷埋下“伏笔”。有合同才有法律约束,有合同才有法律保障。进行家装,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以约定具体装修内容,应当是消费者考虑的首要问题。

  明确如何“包工包料”

  郭某与某装修公司以67500元的价款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了详细的装修内容,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装修完成后,装修公司却把郭某告了。理由是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口头协商增加了酒柜、鞋柜等工程项目,郭某均未给付相应费用。郭某认为,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就不存在为增项付费的问题。诉讼过程中,某装修公司申请就增项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经评估,增项部分造价金额为123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虽约定装修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但在装修合同附件预算明细中已列明的施工项目中并未包含酒柜、鞋柜等,因此,法院判决郭某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12300元。

  ■法官提醒

  “包工包料”的装修方式只是装修行业的惯用说法。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一是要明确装修范围;二是要明确材料信息;三是合同中要有关于增项的约定,装修预算做出后,合同中应当增加“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增项,增项以消费者书面确认为准,并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等条款。

  莫忘约定“环保”条款

  张某委托某装修公司装修房屋后,张某就和妻子搬入了新居。可没多久张某就咳了起来,后来不仅咳嗽越来越严重,还出现眼睛充血、头痛等症状。随着身体越发不适,张某逐渐意识到可能是装修污染惹了祸,于是便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家装污染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房屋内空气中甲醛含量超出国家标准2倍多。张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张某自行采购的家具也可能释放甲醛等有害物质为由,不认可检测报告。审理过程中,检测机构在空置房屋内的检测结果依然显示房屋室内空气不合格。最终法院以装修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为由,判决装修公司承担检测费800元并赔偿租金损失11500元。

  ■法官提醒

  避免家装污染,消费者要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加入“环保家装”条款,约定装修后室内空气符合环保标准(住建部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约定在家具进场前由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并列明违反环保标准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预防装修延期“扯皮”

  刘某与装修公司签订了家装合同,约定工程期限65日。刘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存在多处问题,便要求装修公司返修,后装修公司并未如期完成装修工程。两个月后,刘某与装修公司签署工程延期单,约定将工期顺延50天。工期到期后,装修依然没有完成。刘某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依照合同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并赔偿工程修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装修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装修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赔偿相应违约金,而对刘某主张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并非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引发的损失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

  刘某在家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期限,补签了工程延期单,明确了延期责任,取得了事后维权的主动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进度安排不合理、工程质量不达标、设计方案改动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消费者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工期拖延违约金。如果没有违约金约定,可以主张实际损失。(作者田晓昕 戴睿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吴远国律师提供“合同审查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吴远国律师,吴远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吴远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22492246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吴远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忠县律师 | 忠县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吴远国律师主页,您是第10773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