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自行查看顶层阁楼 能否居住摔伤要求要求房东赔偿一百万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15 05:20) 点击:42 |
租房自行查看顶层阁楼 能否居住摔伤要求要求房东赔偿一百万 老李在中介带领下看房,该房内顶层阁楼并不能上人居住,但却有一把梯子摆在下面,他便爬上去想看看状况,结果不慎摔成重伤,治疗花费逾百万元,于是将中介、房东和开发商一道诉至法院索赔。近日,XX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老李对其损失自行担责70%;中介担责25%,赔偿32万余元;房东担责5%,赔偿6.4万余元。 现场勘查:“阁楼”确系闷顶层不能居住 2018年8月一天傍晚,中介人员取得房东陈某同意,用自备钥匙带老李看房。根据事发后民警出警录像显示,该房屋系顶楼,毛坯房,厨房与卧室之间有一个过道,顶部被木板封闭,但有一个边长为60厘米左右的方形口子,过道处摆放着一把木梯,可供人爬上方形口,该口之上为闷顶层。厨房与过道一墙之隔,其上也被木板封闭,根据竣工图纸显示,厨房上方该处也有一个60厘米见方的口子,封顶之上也为闷顶层。 看房过程中,老李通过木梯爬上了过道上方的方形口,并不慎从一墙之隔的厨房上方的方形口跌落,中介陪同人员马上开灯查看情况,并拨打急救电话。老李被诊断为多发脑挫伤、颅底骨折、右侧枕骨骨折,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 “陪同的中介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房东没有设置防护和警示标志,开发商在设计上也存在缺陷。”出院后,原告老李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128万余元。 被告中介公司辩称,双方没签合同,也未收取原告任何费用,不应担责。被告开发商称,该房屋在开发设计及竣工验收中均显示没有阁楼层,是闷顶层。“该层只能用于隔热,不供人使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已通过被告中介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于是,法院组织双方前去同小区类似构造的顶楼房屋现场勘查,承办法官通过木梯爬上厨房后发现,顶部为倾斜的楼房屋顶,确实为闷顶层。 关于那把木梯的来源,原、被告各方均表示并不知晓,中介人员陈述及出警视频均显示,在事发当日中介带原告看房之时,该木梯就已经在房屋内。 原告本身疏于防范,房东未能排除安全隐患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确是一个令人遗憾的悲剧,但原告在事发时作为一个40余岁的成年人,理应对攀爬高处的危险性承担主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应预知攀爬风险,并加强自身防范。”承办人表示,本案中,原告系自行不慎摔伤,并非由他人主动加害所致,因此应由其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认定为70%。 作为专业公司,被告中介理应对其居间出售的房屋进行充分了解,其员工带原告看房,也是为了最终促成交易从而收取中介费获利,因此其理应对于原告在看房时的安全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而本案中,中介人员并未阻止原告攀爬高处,且在彼时傍晚时分,光线昏暗,也没有主动打开室内灯光,亦加大了原告不慎跌落的风险。法院酌情认定被告中介公司应承担原告总损失25%的赔偿责任。 房东陈某作为彼时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保障其待售房屋并无相应的安全隐患,根据被告开发商举证的图纸以及法院现场勘验情况可知,案涉房屋顶部为闷顶层,并非设计供人居住,然而事发现场处却摆放有木梯直通房屋顶部,原告也正是由此木梯得以攀爬高处,且当日原告看房之时,该木梯就已在房内,所以被告陈某未能完全排除房屋内的安全隐患,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为5%。 【法官连线】“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不适用本案场景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于2011年即已验收交房并办理了相应产权证,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设计缺陷或不按图施工的情况。至于原告援引《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的规定,即“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承办人指出,案涉房屋顶层并非设计用于居住,该方形口并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临空处”情况,所以对该诉求不予支持。(作者:艾罗伟 艾家静)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