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对借款利息约定有异议 交易习惯如何认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13 04:17)     点击:40

对借款利息约定有异议

交易习惯如何认定?

老王作为债权人认为与债务人化工公司之间存在借款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故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但被常熟法院依法驳回了该诉讼请求,这是为何?

六年前,老王分五次借款给化工公司共2000多万元。去年,老王与化工公司核对账目,化工公司对借款本金均予以认可,但对其中两笔借款的利息并不认可。老王认为上述两笔借款借据虽未约定利息,但根据双方之间交易习惯也应计算利息,为此老王向法院起诉要求化工公司按交易习惯给付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

庭审中,化工公司表示,该两笔借款并未有利息约定,双方间借款一共仅五次,且每次借款借据约定均不同,原、被告间不存在交易习惯。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关于借款应给付利息的交易习惯,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老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交易习惯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审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某种习惯做法,就可以公平地认为该种习惯做法构成了理解和解释当事人双方表达及行为的共同基础,可以认定为交易习惯。对于交易习惯,法院根据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根据理性人的理解来进行阐明和适用。如仅在当事人先前的交易中出现过一次,一般则不宜认定为交易习惯。本案中,原、被告间仅存在五笔借款往来,争议的为第二笔及第三笔借款,且另三笔借款的利息约定也并不一致,另外即使可以认定原、被告在后面的借款往来中存在利息约定这一交易习惯,根据公平原则也不宜根据后来形成的交易习惯认定之前的交易。(作者:朱益虎)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吴远国律师提供“合同审查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吴远国律师,吴远国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吴远国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22492246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吴远国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忠县律师 | 忠县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吴远国律师主页,您是第10773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