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要慎重,协议内容需履行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4-07 03:29) 点击:62 |
协议离婚要慎重,协议内容需履行
案情回顾: 葛某(男)与张某(女)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6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葛某名下三套拆迁房,将其中两套房屋分给女方,由于拆迁房屋尚未建好,现无法过户。等房屋产权可以办理过户时,男方保证无条件将两套房屋产权过户给女方。后葛某取得安置房屋,拒绝将上述房屋按约定给付女方,女方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葛某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诉争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归张某所有,葛某理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法院判决葛某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法官释法: 一、离婚协议对于离婚双方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在离婚时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一般有效。法律赋予其强制效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当事人对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可以提起诉讼。 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涉及双方感情因素、心理平衡或出于弥补自己行为过失的心理等。有的当事人可能因为外遇而急于摆脱现存婚姻关系,只能在财产方面作出让步从而让感情受到伤害的一方在经济上得到部分补偿,获得些许心理平衡;有的当事人在感情上不爱配偶了,但离婚还是觉得心里对配偶有所亏欠,故在财产分割上愿意尽量多分给配偶一些甚至会放弃全部财产。基于这些因素,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宜用是否公平来加以衡量。因此,法律只规定了欺诈、胁迫的情形,而未将显失公平情形列入其中; 三、区分登记离婚时提交的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 在法院进行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来保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一般只经过形式审查,至于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则不在审查职责范围内。所以,离婚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不能反悔的,更不能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四、离婚协议生效需要双方按照该协议离婚为前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且按照该协议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该离婚协议不生效。作者:刘福春 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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