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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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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致路人受惊摔伤主人应否赔偿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3-14 04:34)     点击:94

遛狗致路人受惊摔伤主人应否赔偿

【案情】

  赵某带着自己的哈士奇狗在一小区周围遛狗,没有拴狗绳。此时,李女士正坐在街边石椅上整理鞋子,起身时突然看到赵欢的哈士奇出现在眼前。受到惊吓的李女士下意识向后退了几步,然后摔倒,无法再站起来。当天,李女士被送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哈士奇狗未直接触碰或咬到李女士,赵某无需对李女士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女士的摔伤是因赵某未能尽到看管好狗的义务,是由于赵某的疏忽导致,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赵某应该对李女士进行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上述案件中,赵某作为养狗人,没有采取管理措施,由于疏忽导致了他人损害,因此养狗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有二:一是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错,不减轻。二是第三人的过错。由第三人与饲养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本案中,虽然哈士奇没有跟李女士直接接触,但赵某遛狗时没有拴狗绳,导致哈士奇脱离控制,惊吓到李女士并使她倒地受伤。因此,李女士受伤与宠物犬哈士奇的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赵某应对李女士的损伤进行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作者:李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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