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2-29 03:55) 点击:49 |
拒绝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法院:构成妨害公务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2月2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采用互联网在线庭审模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件,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回放】 上海青浦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表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已认识到此次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其平时社会生活表现良好,此次暴力妨害公务系一时冲动,希望法庭考虑从轻情节。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其家人驾车外出返回上海市青浦区居住地,小区保安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对被告人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因驾驶员张某的儿子体温异常,保安要求其暂缓进入小区,在二次测量体温正常后,予以放行。 被告人因此心生不满,不肯驶离停放在小区入口处的车辆,要求保安出示高温不能进入小区的相关文件,致使其他业主车辆无法由此通行。 当日14时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民警接小区其他业主报警后至上址处警,对被告人予以劝解并作了疫情防控的相关解释工作,要求其驶离车辆,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但被告人仍坚持要求出示相关文件,在民警多次警告后,被告人上车采用点刹方式缓慢挪动车辆,拖延驶离。民警遂要求被告人下车,但其仍拒不配合,在民警对其强制带离时,被告人突然加速驶离,致民警手臂被车辆撞击。 【以案说法】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逃避处罚,采用驾驶机动车拖拽的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关键时期,拒绝遵守社区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暴力妨害公务,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应从重处罚。 上海青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作者 朱晶晶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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