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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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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 不受父母离婚协议约束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2-27 05:39)     点击:52

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 不受父母离婚协议约束

何甲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10月在民政部门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何乙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付抚养费。何乙目前就读于初中一年级。20196月,何乙诉至重庆市XX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何乙由其父亲何甲抚养,周某不付抚养费。但是,离婚协议系何甲与周某之间的约定,具有相对性,周某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履行对何乙抚养义务的理由。何乙有权要求其母周某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不受父母离婚协议约定的妨碍。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何乙的自身需求、何甲和周某各自的负担能力,判决被告周某从20197月起,每月支付何乙抚养费200元,至何乙能独立生活时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周某作为何乙的母亲,即使已与何甲离婚,也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与何甲共同将子女抚养成人,尽到做母亲的责任。(作者:杨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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