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微信聊天证据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1-15 05:10) 点击:25 |
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微信聊天证据 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微信群中“微信名”所对应的微信号及人员身份进行审查,并与原始记录进行核对。相对方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聊天记录相关事实的,可以认定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基本案情】 某纺织公司与某服装公司素有纺织品业务往来,纺织公司诉请服装公司支付欠款3万元,服装公司辩称经双方协商,就质量问题扣款后已结清款项。诉讼中,服装公司提供了其与纺织公司微信聊天群组的聊天记录。经法庭调查,纺织公司确认其中微信名A、B、C所对应的微信号分别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纺织公司员工所使用。服装公司出示了该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而纺织公司未能提供推翻该聊天记录真实性的证据。法院认为,根据该聊天记录,纺织公司工作人员以微信名C在群组中发送了对账单,该对账单末尾载明同意质量扣款3万元,并确认余款为8万元。服装公司在向纺织公司付清该8万元后,在群组中@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使用的微信名B,告知“结清了”,B回复其“好的,谢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完整反映出当事人之间就质量扣款及结清货款达成合意,纺织公司再行主张余款3万元缺乏依据。 【典型意义】 随着即时聊天工具的广泛应用,通过微信等APP软件进行交易磋商、合同订立、货款结算等活动已经日趋普遍。电子证据由于容易造假,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证据时通常会格外谨慎,例如要审查微信名称能否对应微信号、使用人身份,以及是否存在原始记录等。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对微信记录等重要信息要加以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来源江苏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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