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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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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违规停车阻碍视线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1-11 04:57)     点击:66

小区内违规停车阻碍视线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乱停车,导致通道堵塞、摩擦碰撞,甚至引发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放】

    陆某驾驶电动车欲从小区进口出小区,徐某所有的运动型实用汽车违规停放于物业所划禁停网格线上,阻碍了陆某视线,导致其与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的王某相撞,造成陆某受伤并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陆某诉至XX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徐某赔偿其损失。法院受理后,追加徐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共同参与诉讼。

    庭审中,原告陆某认为,王某与其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徐某违规停车,遮挡了其视线,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本人正常行驶,没有过错;如果原告不逆向行驶,就不会发生碰撞,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徐某辩称:本人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未与事故车辆发生碰撞,且在交通公路上适用交通法规,而在小区内部不存在交通挡视。另外,原告明知小区内车多,仍逆向行驶从小区进口出小区,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发生于小区内部,事故性质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且保险车辆事发时处于停止状态,非通行时引发的损害,故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违反小区进出规定,类似逆向行驶,应承担主责以上责任。

【以案说法】

    XX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发生在居民小区内的道路上,该道路虽属于小区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故该道路的状况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定义,本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通行的含义应包括行驶与停放,虽然徐某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但违规停放于物业所划禁停网格线上。

    原告陆某驾驶电动车从小区进口出小区,违反了小区进出通道的规定,存在一定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徐某机动车停放于小区禁停位置,对往来行人、车辆视线造成影响,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王某系正常行驶,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对原告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XX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在小区内,未停在停车位上,妨碍其他车辆进出的,或停在楼道门口、消防通道、禁停区域的车辆都属于违规停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例编写:上海青浦法院 袁园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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