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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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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款仅凭借条能否认定借款事实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10-27 03:41)     点击:27

(重庆忠县律师电话13224922468)

大额借款仅凭借条能否认定借款事实

侯某(女)与夏某(男)于2001年至200512月底期间系恋爱同居关系。侯某称在此期间借给夏某人民币150余万元,夏某于20051119日为侯某打印了借条并签名。借条载明:夏某向侯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整,期限为一年零六个月,按照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到期未能偿还,按逾期天数计算支付借款总额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但借款期限届满,夏某未偿还该款项。后两人分手,侯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夏某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和滞纳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与夏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侯某作为贷款人应当首先举证证明其向夏某提供了借款。庭审中,侯某仅提供了借条,并称该笔借款非一次性给付,而是在四年间陆续以现金形式分别给付60万元一笔、30万元两笔等大额借款,侯某应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上述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述事实仅有侯某本人陈述,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故对其上述意见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纠纷的关键在于出借人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本案中原告所持有的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当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钱款举证。

  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结合交易习惯谨慎认定证据效力,视具体案情区别处理。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的。而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审查债权人自己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本案中,原告提出一次性给付60万元及30万元均为现金给付,但没有任何银行交易凭证,也不打收条,显然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大笔借款,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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