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虽符标准但未达到合同要求建筑公司被判违约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9-10 04:58) 点击:125 |
房屋建筑虽符标准但未达到合同要求建筑公司被判违约 说法案情 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建筑公司承建某花园二期桩基、土建、通风、水电等设备安装工程。建筑面积:1、2、4、6、8、12-17号共11栋;工程质量要求:一次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主体工程及外装饰工程必须全部达到优良。主体及外装饰工程未能达到优良等级,乙方按本工程总造价的1.5%罚款。2010年,工程竣工验收并向市备案登记。 2011年,房产公司诉至法院,以建筑公司承建的4、12号楼的主体工程质量为合格,4、6、12号楼的单位工程质量亦为合格,未达到优良,不符合同约定标准为由,要求建筑公司支付主体及外装饰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之违约金120万元。建筑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在竣工验收中采取了备案制,只能以合格备案,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正文公司的诉请。 ◆◆法院判决 建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房产公司质量违约金120万元。 ◆◆律师点评 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 廖伟 高精忠 律师 2000年1月施行的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同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规定确立了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备案的制度。以往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对建设工程质量核定合格、优良等级的制度就此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建设工程质量提出了基本的要求,并未限制、禁止当事人就工程质量进行高于合格等级的约定。合同如作这类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即施工单位除了应当达到备案制下的合格标准,还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标准。前者是法定义务,后者是合同义务,施工单位均应切实履行。 本案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备案制已经施行的背景下,在合同中对系争工程质量作出更高标准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如前所述,即使在备案制度已施行多年的当下,双方若就建设工程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亦属意思自治范围,并未有悖于法律法规。备案制下的合格标准与当事人对质量更高、更严的约定并不矛盾,可以并行。而且从保障和提高国家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的角度而言,亦应对双方此类约定持鼓励态度。 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形,按照双方约定,判定施工单位承担120万元的质量违约金是合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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