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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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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田倒车致人死亡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9-01 06:22)     点击:37

麦田倒车致人死亡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重庆忠县律师电话(13224922468)

案例:

513日,邓某驾驶变型拖拉机在麦田装载草料,倒车过程中不慎碰撞碾压正在田内割麦秆的张某,致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在“道路”之外,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付。

  评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交通事故”则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发生在农村麦田之内,的确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交通事故解释》)28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就本案而言,第一,变型拖拉机属于“机动车”范畴。“变型拖拉机”实际上是由过去的农用四轮运输车变化而来,多数变型拖拉机采用多缸柴油发动机做动力,不仅动力大、装载多,而且时速都大大超过法定的最高设计时速40km/h,有的车辆行驶速度甚至达到或超过每小时80公里。因此,“变型拖拉机”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拖拉机,而是属于机动车范畴。第二,事故发生于机动车通行状态中。事故虽发生在麦田,但该肇事机动车是在倒车时将张某撞倒,其倒车的目的是为了能将草料运出麦田,故倒车亦是车辆通行的一种状态,车辆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第三,变型拖拉机系农用车的一种,田间地头为其通行的重要范围。如果在麦田发生的事故不能作为交通事故,则赔偿有可能难以到位,这对受害者本人或近亲属而言是不公平的。故虽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属于法定的“道路”范畴,但仍应当视为“道路”,因通行发生的事故应当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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