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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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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8-01 05:26)     点击:90

从行为是否具有秘密性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对人采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①。

 

  由于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尤其是行为人先是秘密盗窃后公然逃脱的行为该如何准确定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下面笔者从以下这则案例来阐述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案情

 

  201310月中旬某天,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在淮安市某公交车内伺机盗窃。在车内人多拥挤时,王某接近顾客蒋某并故意用身体碰撞蒋某,与陈某配合将蒋某的手机盗走,将手机装在王某身上,蒋某随即发现自己兜内的苹果手机(后经鉴定价值2770元)被盗,便与同伴胡某一起向王某索要,王某当即予以否认。夏某遂即用同伴胡某手机拨打自己原来的手机号码,铃声当即在王某身上响起,王某见事已败露,遂将上衣脱下扔出窗外,恰巧此时公交车到站,二人挤出公交车拾起上衣逃离现场。民警接110报警电话后,通过监控录像将王某二人抓获。

 

  争议

 

  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还是盗窃罪,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被及时发现,此时其赃物尚在被害人的视线范围内,在众人都明知被盗手机藏匿在王某身上的情况下,拒不交出所盗手机,并与陈某配合采取脱去衣服手段将赃物转移,其行为已从秘密窃取财物转化为当众公然抢夺财物,符合刑法规定的抢夺罪特征,应以抢夺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某与同伙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并已得逞。其犯罪构成完全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虽发生当众转移赃物情节,但对王某仍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侵犯的客体上是相同的,区别就在客观方面。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王某的行为是否秘密盗窃后又转化为公开抢夺。

 

  从本案发生的事实来看,被告人王某与同伙陈某将蒋某的手机盗走并藏匿在王某身上,其盗窃行为已实施完毕,并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得逞。手机铃声在王某身上响起后,王某将装有手机的上衣扔到车窗外,下车后将上衣拾起逃跑,这些行为虽是当众完成的,但笔者认为这应属王某转移赃物的行为方式,不属秘密窃取向公然夺取的转化。如因此以抢夺罪定罪不符合客观实际,同时也缺乏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对犯盗窃罪,虽当众转移赃物,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如何认定并未明确。如将此种情况认定为抢劫罪,也不能在法律上得到支持。

 

  对于该类型案件的认定,应注意转化的条件,那就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既遂之前被受害人发现的,一般构成抢夺罪,如在之后被受害人发现,受害人实施了自救行为,这时尽管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公然将财物取走(逃脱),但这只是盗窃既遂后的事后行为,并无向抢夺罪转化的余地②。因此,本案构成盗窃罪。

陆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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