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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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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发意外事故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7-27 05:38)     点击:29

搭顺风车发意外事故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张某某家住农村,交通不便利,2014110日,张某某因有急事需要到镇上办理。遇见隔壁邻居李某某正准备骑摩托车去镇上,张某某便搭李某某的摩托车一同前往。途中,李某某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小腿骨折住院治疗。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分歧】就本案张某某免费搭乘李某某顺风车受伤产生的医疗等费用,李某某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是好意免费搭乘张某某,双方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李某某搭顺风车受伤产生的医疗等费用,属于意外事件,李某某可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无偿乘坐李某某的摩托车到镇上办事,构成好意同乘,但是李某某仍有义务将张某某安全送抵目的地,张某某搭乘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遇交通事故受伤,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李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某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安全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无偿乘坐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到镇上办事,构成好意同乘,也即所谓的搭便车。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李某某有将张某某安全送达的法定义务,李某某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某受伤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李某某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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