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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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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他人鱼塘待出售的鱼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7-21 09:36)     点击:84

毒死他人鱼塘待出售的鱼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情:2010年,王某与薛某某同在XX乡场镇卖鱼,因双方在价格上有差异,王某认为薛某某影响了自己的生意,便于同年12623许,骑摩托车,在XX乡场镇到XX村老家的途中,将一瓶鱼头精倒入XX水中后驾车离开现场。河水流入三溪场镇下游1公里薛某某的鱼塘内,将塘内的鲜鱼全部毒死。经现场打捞后过磅,被毒死的鱼共1457斤,折合人民币9470.50元。
  分歧意见:对该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王某出于泄愤报复,破坏薛某某的商业经营,造成经营能力受损,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王某致被害人薛某某待售鱼死亡,其行为不足以对薛某某的商业经营能力造成大的影响,故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主观上看。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要是出于泄愤或者其他个人动机,达到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能力难以在较短时间内恢复或者恢复成本较大。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财物被毁坏,但致财物毁坏只是一种手段,相对于破坏生产经营而言是一个次要的目的和结果。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是使公私财物的部分或全部价值?使用价值丧失,侵害对象是特定财物本身,行为人无意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本案而言,王某的目的明确,主要是认为薛某某影响了自己的生意,想报复薛某某,使薛某某遭受鱼被毒死的财产损失,没有使薛某某丧失经营能力的想法。 
   第二,从客观上看。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主要是通过破坏设备零部件、电源、水源、果树、奶牛、耕畜、鱼苗、仓储设备等对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破坏,致单位、个人的工业、农业、商业生产经营活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这种行为毁坏的财物价值可能很小,但破坏性较大,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远大于破坏财物本身的实际价值,如不采取措施,其损失往往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和危险,遭受破坏的生产经营能力不易恢复或者恢复成本较大。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薛某某待售鱼池中成鱼的毒害,其毁坏财物的价值固定,无扩大损失的可能,对薛某某经营能力影响不大,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恢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观上无破坏商业经营的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的经营影响不大,故应按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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