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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忠县简介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吴远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现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于一九九九年七月被中共忠县县委被为优秀共产党员,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被忠县司法局和忠县律协分会被为优秀律师,二0一五年七月被中共重庆市律师协会被评重庆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代理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

曾于2012年代理黄XX故意杀人罪成功辩护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代理重庆X担保集团诉重庆X供电公司代位权纠纷,重庆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担保集团要求重庆X供电公司支付4000万元债权;代理陈XX电信网络犯罪无罪辩护一案!2022年代理谢XX网络诈骗成功改判一案!2022年代理浙江省刘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判处缓期一案!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62号2楼,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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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砍树压死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02-21 02:45)     点击:52

路边砍树压死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案情〕9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三打算锯倒栽在门前公路旁的一棵樟树,邀其弟张三帮忙,当两人将树锯到快要倒时,张三走上公路向对面喊“倒树了”,对面的蒋某闻讯跑开了。这时受害人孙健骑一辆二轮摩托车往这方向驶来,由于车速过快,来不及刹车,在树倒在公路的瞬间,摩托车与树屋部相撞,致孙健颅脑外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争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健死亡是意外事件,李三、张三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孙健死亡是由于李三、张三的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李三、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三、张三有期徒刑2年。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评析〕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
  1、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之间的区别。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一是有无能力预见,即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二是有无预见的义务,即行为人有无义务认识并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2、本案属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李三、张三作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的成年人,以其身体状况、经验、经历等个人情况为标准,有义务预见,而且也应当预见,在人员来往频繁的乡村主干道边锯树,其砍下的树木可能会砸中或绊倒来往行人、车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既没有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锯倒路旁的树木,致使受害人孙键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树倒的瞬间,与树尾部相撞而死亡,其过失行为造成了被告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
    于杨宁,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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