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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谋略与三十六计之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8-20 02:55)     点击:524

  敌之害大,就势取得。

  刚决柔也。 ----《孙子.计篇》

  释义

  在对方处于危机的时候,就要趁机对之使用武力而夺取胜利。这就是强者趁势击入处于危乱之境敌人的策略。

  案例

  男方占尽天时地利企图财产少分 女方智用趁火打劫扭转被动局势

  2005年,我在J省某市做了一个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运用了“趁火打劫”这一计策,取得了比较积极、主动的结果。

  在江浙一带,有很多非国有企业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不仅民营经济一枝独秀,而且很多集体企业由于抓住了市场需求,产品质量保证,又能与时俱进,因此,业务也是越做越大。随着企业生产效益的不断提高,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不断上升,但思想境界却不断下降。“包二奶”、“养三奶”,在有些人来看,不但不是一件丢人的事儿,反而是男人“成功”的象征。但是,不见得所有成功的企业家处理情感问题都像处理企业问题一样得心应手,就像某位将军,在外指挥千军万马占山攻城也许在行,但往往可能在家里还要看老婆的“脸色”。通常情况下,即使老婆脸色难看,也不会有什么大的问题,往往是家里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儿引起的不快。但比处理与媳妇关系更难的,是处理“情人”或“二奶”的关系,这恐怕非决策企业发展这般容易。

  2005年9月,我在办公室接待了来自浙江省T市的李英(化名)。提起李英一家,在T市真可谓无人不知了。李英的老公在T市T钢材制品厂任副总,是该厂的第“二把手”。而T钢材制品厂一个厂的产值,占该市GDP产值的40%,是该市排名第一的纳税大户。李英与老公王厚(化名)是八十年代初期结的婚,当时王厚的家庭条件相当困苦,李英是看上王厚小伙子人比较灵光,对自己又好,因此不顾家人的反对,执意和王厚结婚的。

  和王厚结婚后,李英通过父亲的关系,把王厚安排在镇办的一家T钢材制品厂工作。王厚人也争气,从操作工人开始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在二十年里,从一个最基层的工人,一直做到企业第二号人物。而T钢材制品厂性质是集体企业,最近进行了改制,股权结构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其中,王厚通过企业内部的持股会持股400万股,占该钢材制品厂所有股权的12%。王厚作为公司高管,应该说平时吃喝不愁,钱也不用怎么花,由于工作比较繁忙,日常家庭开支也不大,基本上都是企业“买单”。李英和王厚也有一个儿子王易(化名),在英国读书。按说一家三口,要钱有钱,要地位有地位,大家都是“奔五”的年龄了,按说日子应该平稳舒服。可是,由于王厚身份地位的提高,日常接触各类人等,加之商界中个别不良风气的流行,因此,不仅有了“二奶”,而且还特听“二奶”的话。“二奶”显然不满足自己有失“光彩”的身份,要独享王厚,不知道用了什么手段,“哄”得王厚铁了心思,要和李英离婚。

  李英今年已经四十八岁了,离婚的事儿在镇上传出去,是件很丢人的事儿。因此,李英死活不同意。但王厚放话说,如果李英同意离婚,他将拿出三百万人民币作为李英的“安家费”;如果李英不同意离婚,他将上法庭打官司。并声称,T市府领导和他都很熟悉,T市法院系统更不在话下。如果真到了打官司的地步,大家“撕破了脸皮”,王厚将不再作任何让步,李英将什么都得不到!

  王厚的话显然对李英有很强大的震慑力,因为李英了解T钢材制品厂在T市的地位,按李英的话说,如果王厚一个电话,T市市长马上就得赶到王厚的办公室。虽然说的夸张了一些,但足以看得出王厚在T市的人脉关系和资源。

  由于对财产分割的分歧较大,王厚“300万”的金额显然没有取得李英及其家人的同意,李英及家人认为,目前T钢材制品厂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2亿元,王厚占的12%的股权份额按注册资金算下来,就有1400多万元。按这个算法,李英至少能分得700万的共同财产,加上其它共同房产、基金等理财产品,李英至少应该拿到1000万。加上李英是无过错方,王厚是过错方,300万的数额显然过低了。

  王厚与李英的离婚谈不下来,真的就起诉到了法院,请的律师是当地最有名气的赵律师。赵律师是八十年代初的老律师,在T市人脉资源丰富,经验老道。李英和家人到上海来聘请了律师。

  接受委托聘请后,李英的律师几次到T市调查取证,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以及双方登记在王厚名下的财产等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做了案件开庭的准备工作。

  根据律师的调查,李英和王厚的夫妻共同财产至少有一千五百万以上。并且根据T市钢材制品厂的财务报表,其股东所有者权益比注册资金高出三倍以上,这就意味着王厚持有该企业12%的股权市值应该在四千万以上。另外,根据律师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筹划在香港上市,公司股权正面临几倍溢价的升值可能。

  让李英律师感到郁闷的是,在T市法院打官司,接连遇到一些让人“郁闷”的遭遇:

  首先,是法院的管辖。

  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浙江省T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额是在400万以上3000万以下。而本案争议标的额在1000万以上,已远远走出该市区级基层法院受理的300万的标准。该案应在T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而不应该在T市T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对此,我们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最后,T市人民法院出了一个驳回的决定书,驳回了我们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且,只是用的决定书,而不是用的裁定书,我们连上诉的权利都没有。实际上,针对级别管辖而不是地域管辖提出的异议,上海法院当时基本上也是下的裁定,很少用决定的。毕竟对于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对于决定,如果不服,只能在原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复议,这个案子根本不可能转到上一级人民法院。

  其次,是法院审理的范围。

  依据经验,就李英与王厚的案件来说,因为不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景,一般情况下,如果李英不同意离婚,王厚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并且,在法庭审理的时候,一般不会涉及到财产具体的清点。而在李英与王厚的案件审理中,法院花了一上午的时间,清点双方的共同财产,并且对房产的实际价值要求双方必须明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就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给律师的感觉,是法院这一次似乎要判“离”。不然,如果不判离,花这么多功夫评估干什么?因为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都是六个月。

  第三,是法院的公正性。

  由于法院在应诉通知书中明确规定了举证期限,因此,我们很认真地贯彻执行,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做了提交;而王厚一方一组关键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后的开庭时,才搞“证据突然袭击”给我们出示的。当我们表示异议拒绝质证时,法官却说是由于他们忘记转交,举证期限没有过期,而没有认定对方举证期限过期,只是给我们了十天的质证时限而已。

  第四,是对于证据的认定。

  由于400万股股权是本案夫妻最重要的共同财产,关于400股股权是否系共同财产、以及该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成为了争议焦点。王厚的律师提出的观点是,该400万股股权并不为王厚所有,虽然在内部持股会中登记在王厚名下,但实际上是某离岸公司“委托”王厚所有,实际所有人是某离岸公司,并出示了由香港某律师行的“代持协议”。而对于王厚提交的“委托代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应在香港签署,李英的律师对于该协议落款时间与实际形成时间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出鉴定。但法院却以有香港律师公证为由拒绝对文字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另外,法院还做了一些调查取证,不仅这些调查取证不符合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条件,而且都是和王厚及其律师一方进行的调取,李英一方对于证据调取的情况根本不知情。

  总之,李英的律师感觉在T市打这个离婚官司,好像不是在和对方当事人打,而是和T市T区法院打。虽然庭审效果很好,李英的律师指出了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种种毛病,但庭审效果并不等于判决结果。从法官的态度来判断,法院很有可能做出离婚的判决,并将根据王厚提供的“假证”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形势很严峻,后果很恶劣,案情很危急。如果没有好的突破点,这个案件可能就马上判决了。如果一审判决离婚,并且认定财产不属共有,二审法院翻过来虽然有机会,但难度却很大,怎么办?

  经过认真研究与考虑,李英的律师决定从T钢材制品厂的香港上市程序上寻求突破口。由于王厚的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一些T市钢材制品厂的上市材料,律师又到浙江省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结合王厚律师为离婚案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发现了T钢材制品厂香港上市的重大程序问题。如果王厚向法院举的证据是真的话,那么其在香港上市的多份材料,就有可能涉及到作假与欺诈。

  根据相关资料,T钢材制品厂已改制成为T钢材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拟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了英属维尔京的某X公司并购T钢材制品公司62%股权的决定。期间,王厚持有的400万股股权转让给了X公司。根据规则,X公司在香港上市后,每股发行价约在8元左右。经过李英的律师走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浙江省对外经贸厅、某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结合王厚在离婚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我们向法院郑重指出,王厚向法院提交的代持委托协议及委托收购协议违反了对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T钢材制品厂在香港借壳上市程序涉嫌违法。

  法院将我们的意见转告王厚之后,王厚委托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给我们发了一封《律师意见书》,意图表明上市程序的合法性。但本身该公司的上市就是这家律师事务所操作的,哪有自己评价自己合不合法的道理?另外,由于王厚提交的证据我们手里有复印件,该问题的深究将影响该企业的整体上市程序及合法性问题。王厚一方感觉到了巨大的压力,毕竟,其企业上市牵涉几十亿的投资与企业长期战略规划,这个问题上是不能出现任何意外的。而王厚向法院提交的委托收购协议、代持协议等,如果系真实的,必然牵涉到该企业香港上市的问题,如果披露该信息,可能让导致该企业在香港上市的计划出现意外。

  最后,鉴于来自企业、和风险投资人的巨大的压力,最终在法院的再三调解下,该案调解结案,最终以王厚支付给李英2500万的财产结案,其中,包括1800万的现金,由王厚分期二年内支付给李英。

  评析:

  “趁火打劫”虽然从名字上来看,好像用的人都不地道、不道德,是趁人之危,但实际上,不论“好人”、“坏人”,都可以使用这一计策。

  本案中,李英的律师使用“趁火打劫”在被动的情形下变为主动,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层面:

  1、乘危取利。本案中,王厚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如果这些证据真实,则导致王厚所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重大程序瑕疵,而该瑕疵将影响企业上市IPO的过程,可能会导致几十亿的资金运作和整体的计划出现问题。拿公司上市和王厚离婚比,王厚离婚是小,公司上市是大;李英的律师在发现王厚企业上市的漏洞、可能引起企业上市中止甚至失败的问题后,王厚及其公司立即陷入“危机”,如果这个矛盾解决不好,引起矛盾激化,李英把问题扩大化,不论李英律师的观点是否正确,都必将影响企业形象和企业经营上市计划。在这样的时机下,律师适时建议李英提高谈判条件,从一千万追涨到三千万,就是“乘危取利”。

  2、落井下石。由于王厚交了不利于其企业上市的证据,李英拿到手后,将该问题“放大化”,企图以该离婚案件给企业造成上市的程序问题,置企业于被动,就是置王厚于被动。

  3、名公图私。发现企业上市问题后,李英打着“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的合法名义,实质是为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分得自己个人应得的部分,以迫使王厚让步。

  事实上,在李英与王厚离婚的整体实力上来看,王厚显然处于主动,李英显然处于被动。从客观上来看,可以说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有明显的倾向,这对于李英来说,显然相当被动,甚至可能面临一审就被判决离婚、共同财产不能在该案中得以分割的被动局面。但是,王厚的离婚案件律师由于和所在企业上市的律师并非同一个律师,且王厚的律师并未参与企业上市的操作,对于哪些证据对王厚有利、哪些证据对企业有影响并不是十分清楚,加之并未经历上市操作,对庞杂的证据并未进行认真的清理,在提交证据上,只是考虑王厚,而没有考虑到对企业的影响,造成王厚后院“起火”。而李英的律师“趁火打劫”,提高了财产分割条件,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当然,李英的笑容,会比以前更多。

  通过此案,律师提醒,企业主在处理个人法律问题的时候,一定要顾忌和公司企业的关联性,切不可顾此失彼,要二头兼顾。不然,原本可以容易得取的胜利,可能由于一把末名之“火”,而被对方放大了火势,造成自己的被动局面。

  当然,让律师铭心的不仅在此,最让律师“感动”的是,在我们发现王厚提交的“瑕疵”证据后,法院在调解工作上的力度之大,实属罕见。三个法官可以为了我们的案件连续二天调解,每天调解六个多小时,甚至亲自到李英家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到了该案的后期,对我们上海律师的脸色从冷冰冰爱理不理,到亲切热情,实在让人感动!看来,在某些地方打离婚官司,处于弱势一方的“弱势”,值得法律人士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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