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离婚诉讼律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8-20 02:54) 点击:465 |
面临离婚诉讼,当事人会陷入深深的痛苦与烦躁中,不仅要面对与配偶分道扬镳的残酷,还要面临分割共同财产的无奈。本律师深深了解到,聘请谙知法律、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指导当事人处理离婚诉讼的有关事宜,无疑显得尤为重要。 (一)选择律师的原则 当事人应根据离婚案件自身的特点选择最合适的律师,主要应考虑避免两个"片面追求": 一方面,不要片面追求聘请所谓名律师事务所、名律师,这是因为知名律师事务所和知名律师,往往是在某一业务领域里业务精深、业绩卓著,但他并不一定适合于离婚案件。同时,知名律师事务所和知名律师在收费上,可能要比其他律师高一些,这也是一般老百姓需要考虑的。此外,知名律师往往工作十分繁忙,不一定能够在您的案子中投入足够的精力。 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又片面以收费高低来决定律师的聘用人选,甚至同时约请多家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洽谈,令其互相杀价。一家服务上乘的律师事务所,其在办公条件、人员培训、企业服务内容等方面,投入的精力和物力往往要比一般律师事务所大得多,即成本要高一些,如果您支付的费用,不足以抵偿相应的成本,相信业务状况和运营状况良好的律师所是难以为您提供服务的,那么您聘请的律师的服务质量也是可以想象的。 (二)选择律师的学问 1、"看菜下碟"。有的人请律师,迷信大牌,唯"名"是举,眼睛只盯着大律师,似乎大律师均具有手眼通天、逢凶化吉、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之能事,而不管这个大律师专长于哪方面,是否与您的案子专业对口。有的人请律师,目光短浅、唯"亲"是举,只在领导、同事、亲友介绍的圈子中物色,似乎不是熟人介绍来的一概信不过。其实,请律师就像找医生看病,伤风感冒就不用找名医看,内科疾病不宜找外科医生看,疑难杂症不要找普通医生看。一般来说,小案子不宜请大律师,大案不宜请小律师,离婚案没有必要找刑事、房地产、知识产权见长的律师办,哪怕他的名气再大。 2、"察言观色"。当事人应该亲临律师楼考察,第一印象往往八九不离十,"以小见大",反映出所考察的律师的品味和层次;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律师的言谈举止,考察他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和沟通能力;当事人还可以请律师打开他的电脑,看看他撰写的律师文书(律师文书是律师法学功底、文字水平、实务经验、诉讼技巧的浓缩和载体)水平如何;当事人还可以围绕案情,设置一些问题来考察律师,如案子的基本判断如何,应采取怎样的对策,还可以让律师预测一下案子的走势或处理结果。 3、"货比三家"。当事人面对几家律师所、几名律师,该如何比较选择?律师的人品无疑摆在第一位,很难想象一个人品差、口碑不好的律师会办出名案。不要强求该律师有百分之百的口碑率,因为在目前中国这个法治环境,对律师的误解还比较严重,但好的律师仍会博得大多数人的认可。其次,看律师收费,不能单纯只看律师费数额,就得出"贵"与"不贵"的结论。美国著名律师克莱门凯说:“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当根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当根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当事人应当把案子的难易、复杂程度和律师可能投入到此案的办公开支、所付出的智力劳动量大小、质量高低进行对比。 (三)选择律师的标准 选择一位优秀的婚姻律师,不仅要了解其业务知识是否全面,实践经验是否丰富,而且要了解其心理是否成熟。具体而言,应当选择具备如下条件的婚姻律师: 1、选择有婚姻案件代理经验的律师。 最好是选择多年从事婚姻案件代理工作的,因为这样的律师代理案件时轻车熟路,善于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处理事情事半功倍。 2、选择心理素质好的律师。 离婚案件代理过程中各个环节充满了心理对抗和心态变化,律师心理素质好,就能客观分析事态,准确把握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变化,在诉讼中争取主动。一个情绪化的律师,不能想像其能充分把握好案件的进程及得到最佳结果。 3、选择敬业的律师。 工作态度决定工作成果。您是选择一位著名律师花六分精力代理您的案子,还是选择一位默默无闻的律师花十分精力但全身心代理您的案子?当然后者会把案子作得更出色。 4、最好选择有子女的已婚律师。 结过婚的律师能体会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的微妙变化,感受婚姻生活中的酸甜苦辣,准确把握夫妻在离婚过程中的心理状态,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 协议离婚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即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户口已迁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户口不在北京的当事人,如果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四)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五)签署离婚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六)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本律师提示您: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对于以上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程序见诉讼离婚的内容。 (七)离婚协议的反悔 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律师认为,对于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该解释第九条对于在协议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上也明确了可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中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对于协议中未涉及的双方共同财产,均不受此解释的限制。 对于在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目前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但也有人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最高院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效力。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愿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依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离婚协议书一方面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确认双方对协议上列明的财产的分割意见,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涉外协议离婚 1、办理离婚手续的机构 如果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或外国国籍者,需要到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 2、申办离婚证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北京市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3、申办要提交的材料 (1)北京居民: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人《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同胞回乡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3)华侨、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本律师向您说明: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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