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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证据及效力问题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1-08-20 02:52)     点击:290

  目前“婚外情”已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虑离婚时,出于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不忠”的证据,以求在离婚时,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最大化。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一、辨别好两个问题

  1、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另一方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既然《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既使有婚外情,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2、鉴定孩子不是亲生,就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吗?

  “同居”与“通奸”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而通奸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即使捉到奸,也不能证明同了居。因此,配偶与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们之间有“同居”行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

  二、还有必要获取婚外情证据吗?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

  第二,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

  三、“捉奸”取得的证据一定能到法院的认可吗?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

  但要注意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

  2、“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因为“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像,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四、捉奸后,迫使过错方写下的“认罪书”财产分割内容是否有效?

  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五、弄清楚以上问题,接下来就需要选择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两种。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一)协议离婚的缺陷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二)诉讼离婚

  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需要做以下准备:

  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除证明夫妻关系存续证据外,其他一些证据:

  1、离婚原因证明材料:提供合法取得的婚外情存在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

  2、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分居的,提供分居的时间、原因等材料。

  3、要求子女抚养权的证明材料: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子女愿意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等。

  4、财产:①房产,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②双方的经济收入、存款、债权债务关系证明。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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