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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律所胜诉案例:未休年假工资的仲裁时效?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讲劳动仲裁(胜诉率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3-24 16:16)    点击:37

案情介绍:

员工关某在公司工作了10多年,后来和公司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65天的工资,但公司认为,关某主张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关某应当从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计算一年,很明显关某主张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而关某觉得,自己刚离职5个月左右,并没有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公司的说法和关某的说法到底谁的是正确的?

北京贯赢律师柳晓东观点:

对于劳动仲裁时效,劳动法是这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通过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知道,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对于涉及到劳动报酬工资支付发生的劳动纠纷,法律对此做了特别规定,并不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时计算,而是从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内都可以提出。因此,要判断未休年假工资适用的仲裁时效,就首先要判断未休年假工资是否属于这里的劳动报酬?

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公司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是对员工在公司工作长时间后的奖励。也有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工资。

不过在实践中,我们倾向于认定未休年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休年假属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在公司没有安排,劳动者没有休年假的情况下,公司要按照劳动者平时工资的3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未休年假工资是劳动者在没有休假的情况下,公司给予劳动者的提供劳动的报酬。

那么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申诉时效适用一般劳动争议的普通时效还是适用劳动报酬争议的特殊时效的问题,因已明确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则应当适用劳动报酬争议的特殊时效,即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仲裁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特殊时效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离职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因此,本案关某诉讼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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