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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律所胜诉案例: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的认定(胜诉率高)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讲劳动争议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3-21 16:26)    点击:60

案例回放:

甲某与保险公司某支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授权甲某在北方某地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约定代理手续费和奖励方式,履行过程当中甲某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其与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北京贯赢张雪梅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北京贯赢张雪梅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某与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保险代理关系。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保险代理关系,应当从合意因素、管理因素及经济因素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即主要考量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保险代理人的报酬性质和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程度。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一种,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委托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本案双方约定的是保险业务代理关系并约定代理手续费和奖励方式,所以更倾向于是民事的代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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