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数百颗树木强行清除,赔偿了再走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谈行政诉讼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3-17 16:39) 点击:43 |
案件介绍: 吴某系山东省某市某镇某村村民,其在本村拥有XX亩土地。某日,市行政机关下发的征地公告,吴某所拥有的XX亩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吴某在该地块种有杨树,用于发家致富。但被告未对原告发布任何征收的文件,就将原告的土地占用,并砍伐了地上的 351 棵杨树,经济损失*万元。吴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柳律师介入维权,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赔偿被砍杨树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一、涉案强制清除行为是否合法;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铲除的杨树市场价值*万元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一、关于案涉强制清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被告强制清除了原告所有的树木,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清除行为合法,应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但涉案强制清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判决确认违法。 二、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表》中显示吴某耕地面积XX亩,其主张在承包地上间种了351棵杨树,被告则主张原告种的有树,有粮食,粮食和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该项主张,其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被铲除的杨树市场价值*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被告确实实施了违法强制清除原告树木的行为,其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应当在核实原告实际种植面积以及种植的农作物、树木情况后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原告亦可就其主张向被告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某镇行政机关强制清除原告XX涉案土地上杨树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某镇行政机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针对原告被铲除的树木作出赔偿决定;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 元,由被告某镇行政机关负担。 北京贯赢柳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个行政诉讼中违法清除地上附着物的案件。我方当事人合法拥有的树木,被告在没有发布任何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就强行铲除,被告这种违反相关征收程序,随意行使职权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法院公正审判,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行为违法,对我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十大专业律师事务所第一名,中央电视台专题报道,拥有强大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在内的,征地拆迁、刑事辩护、死刑复核、婚姻家事、税收筹划、知识产权、医疗责任纠纷、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重大民商事和仲裁十大法律服务团队,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胜诉率高达90%。您的需要,就是我们擅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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