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要求安置吗?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谈征地拆迁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03-15 17:29) 点击:68 |
家住xx省xx市中心的村民,1967年,何先生与赵女士成为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1985年何某去世。1999年,赵某申请宅基地并新建了该现在被征收的房屋。2012年,赵某作为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定了《征收补偿协议》。 2015年,赵某与xx市征收办签定《征收补充协议》,约定安置赵某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其中两居室安置房一套已交付被征收人。同年,由赵某之子何某军居住了安置房屋。同年年底,赵某去世,次年何某之子,何某军去世,此时一居室安置房未交付。赵某之子何某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为何某唯一合法继承人,请求判令征收办方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案例结果 但是一审法院以何某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何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为由驳回了张某成的诉求。 随后,何某成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以何某成可以继承何某在《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令征收办与镇政府向何某成交付涉案安置房屋。 另外,二审法院还审理认为,如果事后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明何某尚存在与何某成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继承人,该继承人亦有权向何某成主张涉案安置房屋的相关权利,有权要求共同分割该部分利益。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司法实践中,行政协议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能根源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已有证据可以直接认定或者推定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宜再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拥有强大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您的需要,就是我们擅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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