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具体案例谈录音证据的采集和举证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5-05 15:51) 点击:680 |
从两个具体案例谈录音证据的采集和举证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高俊锋律师 在我承接的案件中,有的案件在客户所提供材料的基础上,厘清法律关系,辨别过错大小、分清守约与违约,从而整理出代理案件的思路,即可把案件做好。 但也不乏这样的案件,在客户委托我们律师时,他们的证据很不充分,仅凭他们手中现有的证据,难以打赢官司。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这就需要我们律师为当事人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由此可见,证据的种类很多,不一而足。但在当代的社会环境下,重视录音证据(视听资料)的采集和举证,是律师为当事人维权的一种重要手段。 2015年6月份,我承接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位贵州籍的白族男青年关飞在新政市一家村办木器厂打工,工作中不小心为带锯伤及左手,致左手中环指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损伤,后经司法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在郑州惠安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老板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但在患者出院后,老板拒绝承担患者的其他损失。 医疗费用除外,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关飞的各项损失为六万多元。协商不下,于是关飞委托律师为自己维权。 与关飞一块儿做工的有关飞一位堂弟,此外,其他工人都系老板同村人,不肯为关飞作证。仅仅凭关飞堂弟的证人证言,显然证据不足。进一步搜集证据,证明关飞的损伤系其在被告的木器厂内工作时发生,事关本案的成败。 于是我启发关飞与老板通电话,从而搞一个电话录音,关飞对此感到信心不足。我为关飞设计了一个通话提纲,然后又做了一个模拟演练。在我的鼓励下,关飞打消了畏惧心理,与老板通了电话。我在一边坐着,关飞的每句话我都听在心上,而对方的每句话我也听得很真切。通话结束后,通过播放,录音效果非常清晰。本案在法庭为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时,被告几次躲避,但因为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我们就胜券在握了,被告的逃避对我们来说已经不足为虑。 2015年10月份,我承接一民间借贷案件。本金85万元,债权人有债务人所写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但借条中没有提及利息问题。 考虑到双方原系朋友关系,我在案件承接后,以律师协调的名义跟债务人通了电话,债务人在电话中对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都没有异议,提及利息问题,债务人完全认可月息2分的事实,并声称曾经支付过两个月的利息34000元。还在电话中作出了一个还款的承诺。但因为,这一承诺最后未能如期兑现,在进一步争取无果的情况下,我方随即到人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债务人作为被告否认与原告约定有利息,并称此前偿还的34000元不是利息而是偿还的本金。我方当庭播放了电话录音,该证据如期得到了法庭的采纳。这完全在我的预料之中。我的一份录音,为当事人挽回了二十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文写于201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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