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先后撞人逃逸 抓回一辆死者一审获赔一半 上诉改判
2010年5月31日 B04:律师讲述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资料照片
□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 秦建铭
外来打工者张凤婷在市郊公路上先后遭到一辆摩托车和一辆不明车辆的碰撞和碾压,导致她死亡,而前后两车都在肇事后逃逸。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终于找到了第一辆肇事摩托车的驾驶员——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但另一辆肇事车始终没有找到。
由于无法确定究竟是哪辆车直接导致了张凤婷的死亡,警方依法作出“责任无法认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方认为,由于是两车先后碰撞、碾压张凤婷,因此自己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照此逻辑,撞人不逃逸需要承担全责,逃逸后可能不被抓获而无须担责,这岂不是纵容交通肇事逃逸么?然而,法官似乎也支持被告方的观点……
连遭撞击碾压打工女子身亡
2009年4月8日夜晚,月黑风高,能见度很差。虽已是入春季节,但阴沉沉的天空不时吹来阵阵寒风,特别是在空旷的上海郊外,更是给人一种冷寂的感觉。
这时,在市郊的一条偏僻的公路上,工作了一天的外来务工者张凤婷正拖着疲惫的身躯急匆匆地往家赶。而她的家也就是一个仅能容身歇息的简陋小屋,唯一的好处就是租金便宜。
张凤婷母亲早亡,父亲一人拉扯着三个孩子长大,她现在已经结婚,并有了两个孩子,还有一个年迈的父亲需要赡养。所有的家人都在江西老家,她每天起早摸黑地工作,养家的压力重大。
就在她正常行走的时候,远处响起了一阵马达的轰鸣声,刹那间,一辆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风驰电掣般地驶来,将躲闪不及的张凤婷撞倒在地。摩托车驾驶员不顾张凤婷被撞,一溜烟又消失在了夜色里。
寂静的公路上没有一个行人,只有张凤婷无助地躺在地上。突然,又有一团黑影伴随着隆隆的马达声由远而近,并碾压过躺在地上的张凤婷。同样,这辆车也没有停下来拨打电话求救和保护现场,而是和撞人的摩托车一样消失在了夜色中。以至于警方在经过事故调查后,只能将其称为“不明车辆”。
横遭两辆机动车的野蛮碰撞和碾压后,张凤婷不幸死亡。
肇事车辆逃逸警方查到一辆
公路上发现尸体的消息惊动了公安机关,他们在对现场进行了仔细的勘察和检验后,搜集到了一些证据,根据肇事车辆在现场留下的蛛丝马迹,警方终于找到了第一辆肇事摩托车的驾驶员李伟新,但是另一辆肇事车却始终没有线索,最终没有能够找到。
由于肇事车驾驶员李伟新在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致使这一起交通死亡案件的事故现场未能获得有效保护,故警方虽然认定张凤婷的死亡确实是本起事故所致,却不能断定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两辆逃逸的机动车在撞击和碾压张凤婷并导致其死亡的过程中,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哪一个才是致命凶手。
警方在最后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为: “张凤婷的死因明确是由交通致死,但是从现有的证据无法查实其是否被李伟新第一次撞击导致死亡,因李伟新逃离现场,无法查证第二辆车在该起事故中的交通违法行为。”
据此,警方依法作出责任无法认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警方在本起事故中也没有发现受害人张凤婷有过错。
李伟新到案后,对自己的肇事行为应负的责任及其严重后果百般抵赖,声称自己并非肇事后逃逸,而是不知道自己撞了人,没看到有人倒在自己的车下,甚至认为张凤婷的死亡是第二辆机动车碾压造成,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面对这样棘手的局面,死者张凤婷的家人托人找到我,要求代理诉讼索赔。为此,张凤婷的丈夫、父亲和两个孩子特地千里迢迢从江西赶到上海,将诉讼的重任交给了我。
两车参与事故只肯赔偿一半
看到这群老的老、小的小的当事人,我的心里沉甸甸的。
接受委托后,我马上开始进行调查取证,并撰写了诉状,法院也迅速立案受理。
2009年12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代表原告方将肇事的摩托车驾驶员李伟新及其供职的快递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张凤婷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共计41万余元。
我的法律依据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本案中警方已经确认受害人没有责任,所以,作为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而肇事摩托车驾驶员李伟新答辩称:张凤婷的死亡是两辆机动车两次碾压所造成的,警方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也承认,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既然张凤婷的死亡是两辆机动车共同侵权造成的,责任应当各半承担,所以自己只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另一半的责任应由另一辆肇事车承担。
此外,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他正在为公司运送快递,是职务所为,所以,他自已应当承担的一半损失也应由供职的公司承担。”
而李伟新供职的快递公司则认同李伟新的意见,仅同意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官给出选择支持被告辩解
对于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还是承担一半责任,我们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而对此问题,法官的态度似乎相当明确,即支持被告方的意见,认为只需承担一半的责任。
在法庭上,法官给了我方两个选择:
选择一:原告方可以撤诉,等抓到逃逸的第二辆车时再起诉,届时可以获得全部的赔偿;
选择二:原告方如果不撤诉,而坚持要求第一辆肇事车赔偿的话,则因为第二辆肇事车在逃而不能列为本案被告,故法院只能视为原告放弃对逃逸的案外人的请求权。
法官同时明确告知了法律依据,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 《解释》第五条规定: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引出荒唐逻辑逃逸反占便宜
虽然没有料到法官会持这样的意见,但是我马上冷静下来,分析了法官援引的法律依据。
从表面上看,本案与前述 《解释》第五条比较相近,但从法律的内涵分析,本案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明显是错误的。
因为事实上,原告并不是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而是因为该侵权人逃逸而暂时无法追究责任,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这只能算是 “被放弃”,因此我认为,本案情况并不适用该规定。
为此我在法庭上明确提出不认同法官的意见,并指出错误适用法律不但将造成个案的错判,还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因为如果按法官的意见,将使违法逃逸者得大利,而使守法救助者吃大亏,因为:
如果李伟新肇事逃走未被抓住,则他可逃避法律上的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李伟新肇事逃走后被抓住,如本案的情况,则按法官的意见他也只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如果继第二辆肇车碾压之后,又有N辆肇事车进行N次碾压并逃逸的话,则即使肇事车驾驶员被抓住,也只需要按N分之一的比例进行赔偿即可。
但是如果李伟新肇后不逃走,并积极实施救助行为,虽可使受害人张凤婷免遭后来车辆的再次碾压,却由于没人可以分担李伟新的赔偿责任,他反而要负全部的赔偿责任。
照此逻辑,显然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者具有极大的好处:逃逸者可以少赔甚至不赔,而肇事后不逃逸者则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这是十分荒唐的。
法院一审判决果然只赔一半
虽然我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证明,法官给我们的选择绝非戏言。由于我们坚持不撤诉,法院果然判决被告方只需承担全部赔偿金额的一半,扣除保险公司负担的11万余元,实际只须支付原告方共计4万余元。
这样的判决下达后,张凤婷的家属近乎绝望了。
张凤婷的死亡,已经使这个原本就贫穷的家庭雪上加霜。岳父的赡养问题,儿子女儿的抚养费和上学费用,全部家庭重担一下子落到了在家务民的张凤婷丈夫一人身上,而长期以来,这个江西农村的家庭都依靠着张凤婷在大城市打工的收入支撑着,现在家庭的支柱倒了,而肇事人却逃的逃,被抓住的也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上诉,他们感到很悲观。可是我坚定地告诉他们:这个案子一定要上诉,我可以不再收费,但是一定要上诉讨个说法!
我放下了手头的很多工作,全力以赴地做好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随后更加详尽细致地推敲和阐述法律意见。
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应当全赔
今年1月,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对于案件事实,原被告并无太大的争议,关键就是赔偿责任的问题。
对被告方来说,无疑仍旧坚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思路,认为只应承担一半责任。而我则再次阐述了被告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观点。
我指出,死者张凤婷被第一辆肇事车驾驶员李伟新的机动车碾压后,根本无力阻止第二辆的再次碾压和逃逸。而李伟新在驾车肇事后,有责任也有能力抢救受害人,并可使其脱离遭受其它车辆再次碾压的危险。事实上第二辆肇事车是否对张凤婷的死亡负有责任已经不重要了,因为一切的一切都是李伟新的过错造成的。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事故是由李伟新和案外人第二辆逃逸的肇事车共同侵权造成,因受害人没有违法行为,故李伟新和逃逸车辆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由于案外人的逃逸,上诉人无法提供逃逸车辆的相关信息,无法将逃逸的案外人作为共同被告,不能视为上诉人放弃请求案外人赔偿的权利,原审法院认定李伟新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于法不符,本院予以变更。”
法院认为,李伟新作为共同侵权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案外人追偿。鉴于李伟新系快递公司的职工,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因李伟新在发生事故后逃逸,且导致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故李伟新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上诉意见,对本案作出了撤销原判,并改判被告方赔偿上诉人全部损失的终审判决。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11万余元和此前已经支付的1万元,被告方还应支付张凤婷家人各项费用共19万余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