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援助热线:15800003750, QQ:459056552. 地址:广州越秀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5,网址:http://www.gdp-lawyer.com/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汇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3 11:14)    点击:1309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汇总

  商品房预售合同指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下面是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汇总

  商品房预售合同指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下面是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

  ●没有“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商)与李某于2005年8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将其尚在建设中的商品房一处以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李某于合同签订时先付20万元,三楼封顶安装门窗搬进住后再付10万元,余款在办理房产证后付清。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交付了第一期购房款,三楼封顶后房产商欲解除合同,李某不同意,遂发生争议。房产商起诉到法院,以自己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这一事实,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李某辩称,在签订合同时,自己知道房产商还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存在欺诈行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履行。

  经审理查明,在诉讼期间,房产商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产商起诉的根本原因是该房屋的价格已大幅上涨。»全文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主文条款与补充条款对房屋交付条件约定不一致

  2005年1月12日,原告王天望与被告上海岩石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双方当事人在预售合同第9条中约定:上海岩石地产公司应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交房,交付房屋的条件是:1.经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2.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但双方同时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第1条中约定:本合同约定之交房以取得上海市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许可证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王天望按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2005年2月27日,被告上海岩石地产公司取得系争房屋的交付使用许可证。2005年3月10日,双方签署交房协议一份,作为房屋交接手续,该协议明确上海岩石地产公司于当日将房屋交付并由原告王天望验收通过,并办理了接收手续。2005年11月29日,被告上海岩石地产公司取得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

  被告上海岩石地产公司取得房屋房地产权证后,通知原告王天望提供相关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有关资料,并交纳相关的费用,但遭到原告的拒绝。»全文

  ●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之类似案分析

  裁判要旨: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国贸房地产公司承建孝感市新华别府综合楼,2006年9月26日,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与孝感市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贸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联合建房协议书》,并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双方约定: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将孝感市北京路40号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是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仓储;该楼的承建申请人为孝感市孝南区文体局)交给国贸房地产公司开发,国贸房地产公司将开发出来的房屋“孝感市新华别府综合楼”除无偿给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一部分外,其他房屋可由国贸房地产公司对外出售,孝感市北京路40号的土地的过户手续、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均由国贸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和承担。»全文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简要案情:

  座落于北京某区兴华路27号的花园住宅由信达股份公司开发建设,2003年建成。2004年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信息公司将15层FA单元出让给原告,购房款128万元,合同订立时已付百分之二十,余款在2004年末交清,交房时间为2004年10月,余款交清后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原被告将房屋合同交登记部门备案,2005年经被告申请该房登记为被告名下,原告办理产权证时被告知无法办理。原告起诉称被告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导致原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现讼争房登记人为被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被告辩称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全文

  ■应对及风险防范: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本市危陋平房的改造、拓路修河等市政工程建设的大面积展开,带动一大部分房屋拆迁改造,有效地激活了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交易,特别是商品房销售日趋活跃。在房地产市场呈现繁荣景象的同时,商品房销售纠纷也不断出现。本文拟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商品房预售按揭贷款、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商品房的情势变更问题作浅显分析。»全文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避免风险与陷阱

  对开发商资质进行了相关调查,到施工工地进行了实地察看,选定了商品房后,接下来就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了。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是在合同上签字那么简单,由于合同文本一般由开发商提供,合同不可避免地有利于开发商,购房者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相关内容,避免陷阱和风险。购房者一定要在还未签订合同、未交购房款前,与开发商进行谈判,尽力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签订合同、交付房款后,才发现合同有问题,就为时已晚。下面,笔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逐条分析购房者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裁判要旨: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全文

  【案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国贸房地产公司承建孝感市新华别府综合楼,2006年9月26日,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与孝感市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贸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联合建房协议书》,并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双方约定: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将孝感市北京路40号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是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仓储;该楼的承建申请人为孝感市孝南区文体局)交给国贸房地产公司开发,国贸房地产公司将开发出来的房屋“孝感市新华别府综合楼”除无偿给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一部分外,其他房屋可由国贸房地产公司对外出售,孝感市北京路40号的土地的过户手续、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均由国贸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和承担。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陷阱

  近期楼市政策频出,楼市掀起轩然大波,不仅一手房市场的成交量出现大幅下滑,二手房市场中投资客抛房潮更是愈演愈烈,而这两个市场中产生的纠纷也频频出现。搜房网联动全国104个城市向所有购房者征集案例,您在购房上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登陆《楼市红绿灯——解析新政后房产纠纷怪象》专题,留下您的疑惑,“关注购房者律师团”的成员将会尽快解答。此外,我们也期待更多的律师能加入到“关注购房者律师团”,为购房者提出您最为中肯的意见。»全文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管东平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管东平律师,管东平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管东平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0000375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管东平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州律师 | 广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管东平律师主页,您是第8547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