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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各类型案件,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获得了业内外的良好口碑。现专注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及重大民商事案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工作。

李明律师多次就社会热点问题接受沈阳电视台、辽宁电视台、《时代商报》等新闻媒体采访,发表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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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标准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9-11-06 01:42)     点击:388

法定刑幅度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鸦片20克以下

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鸦片6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以下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0.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以下

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0.7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芬太尼2.5克以下

每增加芬太尼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甲卡西酮4克以下

每增加甲卡西酮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氢埃托啡0.2毫克以下

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06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哌替淀(度冷丁)5克以下

每增加哌替淀(度冷丁)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氯胺酮10克以下

每增加氯胺酮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美沙酮20克以下

每增加美沙酮6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曲马多、Y-羟丁酸40克以下

每增加曲马多、Y一羟丁酸1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油100克以下

每增加大麻油3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脂200克以下

每增加大麻脂6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叶、大麻烟3千克以下

每增加大麻叶、大麻烟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以下

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3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以下

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3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以下

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6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咖啡因、婴栗壳4千克以下

每增加咖啡因、婴栗壳1.3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以下

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1.6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以下

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3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Part 2


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数量不超过本罪第1条第1款所列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①向三人贩卖毒品或者三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②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③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④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⑤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不超过本罪第1条第1款所列标准,并且在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人数、次数基础上,每增加一人或者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鸦片20克以下

每增加鸦片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以下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0.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

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以下

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0.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芬太尼2.5克以下

每增加芬太尼0.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甲卡西酮4克以下

每增加甲卡西酮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氢埃托啡0.2毫克以下

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04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哌替淀(度冷丁)5克以下

每增加哌替淀(度冷丁)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氯胺酮10克以下

每增加氯胺酮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美沙酮20克以下

每增加美沙酮4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曲马多、Y-羟丁酸40克以下

每增加曲马多、Y-羟丁酸8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油100克以下

每增加大麻油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脂200克以下

每增加大麻脂4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叶、大麻烟3千克以下

每增加大麻叶、大麻烟7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以下

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以下

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2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以下

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45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咖啡因、婴栗壳4千克以下

每增加咖啡因、婴栗壳9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以下

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1.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以下

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2.5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Part 3


法定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

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鸦片9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0.4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可卡因10

每增加可卡因0.4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

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0.9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芬太尼25

每增加芬太尼1.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甲卡西酮40

每增加甲卡西酮1.8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氢埃托啡2毫克

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09毫克,增加一个月刑

哌替淀(度冷丁)50

每增加派替淀(度冷丁)2.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氯胺酮100

每增加氯胺酮4.7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美沙酮200

每增加美沙酮9.4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曲马多、Y-羟丁酸400

每增加曲马多、Y一羟丁酸18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油1千克

每增加大麻油4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脂2千克

每增加大麻脂9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叶、大麻烟30千克

每增加大麻叶、大麻烟1.4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

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4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

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45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

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9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咖啡因、婴栗壳40千克

每增加咖啡因、婴栗壳1.8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

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2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

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4.5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Part 4


法定刑幅度为15年有期徒刑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宜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15年有期徒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20克,鸦片、美沙酮10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淀(度冷丁)250克,曲马多、Y-羟丁酸2000克,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000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婴栗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Part 5


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情节

基准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①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②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③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④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⑤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⑥其他情节严重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利用、教峻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增加基准刑的10%-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增加基准刑的10%-30%

毒品再犯

增加基准刑的10%-30%

组织、利用、教峻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Part 6


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有以下五条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   受雇运输毒品;

(2)     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3)     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形;

(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

(5)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Part 7


说明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的,可以将该毒品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并依照本罪相应的规定进行量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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