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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罗钰林律师点评《武汉晚报》:《诚信父亲开的士替子偿还16万元》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8-16 17:20)    点击:305
发布时间:2012-6-25 9:05:13 来源:武汉晚报 作者:万勤
  儿子借钱玩失踪成被告 老子主动出庭揽下债务
  诚信父亲开的士替子偿还16万元
  律师:其实他在法律上没有偿还义务
  本报讯(记者万勤)汉口一小伙子向同事借了16万元玩失踪,他的爸爸知道这件事后挺身而出,要求法院把他追加为被告,并提出一年内替子还债。诚信父亲此举感动了债主,债主主动请求法院将还款期限改为2年。昨悉,该父亲与债主在江岸法院二七法庭调解下,达成了还款协议。
  小易家住江岸,今年26岁。从2008年下半年起,他先后找同事蒋先生借了1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是后来蒋先生要求还钱时,小易就躲起来了。事情一直拖到今年,蒋先生无奈之下把小易告上了法庭。今年4月9日,案子在江岸二七法庭开庭,让人意外的是,小易本人没出现,但是他的爸爸老易来了。老易说他知道儿子借钱不还很揪心,本来已经退休的他开起了出租车,为儿子筹钱还债。老易当庭承诺要替儿子偿还债务,并请求法院把他追加为被告。原告蒋先生很感动,他主动要求法庭给了老易2年的期限。
  最后,老易和蒋先生达成了协议:2014年4月10日以前,还清所有欠款。
  【链接】
  蒋先生的代理律师、朋来律师事务所罗钰林律师:父亲与儿子作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于对方所欠债务是没有偿还义务的,所以民间通常所说的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有一例外,在父亲去世后,儿子在继承的父亲遗产范围内对父亲身前所欠债务是有偿还义务的,如果放弃继承,则不用承担偿还义务。
  至于夫妻之间,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在借贷时,与借款人已经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还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一方借钱赌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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