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2012年12月左右,甲方进行增资扩股,增资额度3000万元。随后甲方与乙方、丙方、丁方签订了增资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增资额度及股权比例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但协议无具体签订日期。协议签订后,乙方、丁方均按照协议约定将增资资金到位,但丙方到位140万元,(增资协议为320万元),与增资协议比差180万元。
2)关于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工商登记内容:
2、公司章程:本公司公司章程目前由二个版本:其中:2013年4月版为增资后进行工商注册变更版本,章程里记载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020万元,不是3200万元,同时记载的各股东认购股权与实际出资一致,同时总股权为100%。2014年4月版本为当时变更法人代表时按照工商局要求的新版本(工商局认为原公司章程不符合工商审核格式),其记载的注册资本金、股东认购股权、实际出资时间、股权比例、总股权与2013年4月版本一致。
3)甲公司股东决定:经查找,找到一份2013年4月8日甲公司的股东决定书,决定里面记载:公司注册资本金由200万元增加到3020万元,即增加2820万元,其中:丙出资140万元。
3、请问根据上述材料,甲公司拟从增资协议入手,追诉丙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可行?在证据上还有那些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