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女工房屋被霸占我的丈夫( 超50下岗人员)同胞有:一姐一哥、一弟一妹,按说应该是件很圆满的事,因房产所有权问题争执走上法院,致使我的房产被霸占,心里感受万分冤屈,欲伸无招,谨此恭待有心人援助。 我家在福建省南安市,2002年因市政建设,住宅被拆迁,父母租住别家楼下杂物间,时逢父亲病重房主不愿再租,要求俩老搬出。在我夫的妹妹、妹夫、姐姐牵头下,2003年春节期间,在石狮市我夫哥哥家中由其主持并证得全家族成员(包括未成年人)逐位同意,取得一致意见确立四项条件为前提:1.由我夫妇独立出资先购房解决父母的住房问题。2.承担与拆迁办的一切理赔等相应事务。3.旧房拆迁款解决后全数给我夫妇购房(当时我们是租房户)。4.以后二老生活中的小事由我们处理,大事由三兄弟共同承担(包括大病),二老百年后房子还是我夫妇的。 当场,我夫问是否将此事写份字据?其哥说:今天全家族人都在这里,大家一致同意的,原本有意照顾你们就不用写了,既有此情形我夫妇就依‘前提’要求具体实施。 2003年3月17日,我与***签订《房产买卖契约书》,向其购买了二手房一套并以我的名誉向南安市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2003年8月14日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证。该房经重新装修配置必要家具后,连同房产证一起交由父母居住和保管,认真地 履行着‘前提’指定的义务。 此后数月,拆迁款解决了,我欲前往领取,我夫弟弟以我是:‘外人’‘不姓黄’为借口,反对我去领款并毁约不执行‘前提’确立的四项条件,后来拆迁款由父母领取并按四份原则分配,即:三兄弟+父母。原本是他们要照顾我们的,实际却变成我们独自承担出资购房给父母住的状况。 我夫妇两人均是下岗人员,这时还没有自己的房子属租房户,经此事后,我婆婆一直于心不忍,就四下里委托他人探问,协助我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作为安身之所。可是,我们经济困难购房款不够,婆婆基于上述缘故就主动援助了人民币五万元,这情况后来被其他兄弟知悉了,他们就要我婆婆到我家来。2004年1月2日婆婆到我家来对我丈夫说:你俩兄弟要我来的,计较向***购买房子过户的户主不是姓黄,今后若有甚麽情况,她不让你住怎么办?要写张条子,以防万一。我丈夫说,如果是这样就过户吧,但是,过户前须写一张遗嘱,说明日后产权归属是我的。婆婆是文盲不会写遗嘱,她说:“其实我只要对他哥俩有个解释就行了,并没有其他意思,只要有房子让我住到终老就可以了,而且这房子是你夫妻俩举债购买的,我也清楚,房主还是写你们的名好,这样日后才不会出现争议,不必过户也不用写遗嘱,就简单写张条子让我住到老”。最后,我丈夫自行写了一张“说明”内容为:“该房产证‘南证第*********号’产权属**所有,因办证时的房款由***,垫付,至2003年12月底付还,故所有权证办名为***,特此说明2004年元.2日”。” 他写好后强迫我签了字(我若不签字就得和丈夫吵架),然后交由我婆婆挚管。 2009年8月15日,我婆婆继公公(2004.6.11)之后去世,整理遗物时没有房产证,事后我丈夫向其兄弟、姐妹询问均回答“不清楚,没看见”。婆婆百日祭祀那天,诸事完毕,我丈夫再次向其兄弟姐妹询问房产证下落,他、她们竞然说房子不是你的问这个干嘛?由此产生了争议,他们对我丈夫说:“知道也不告诉你,有本事就去法院告”。所以,2010年元月12日我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他们返还房产权证书。庭审时,丈夫的弟弟承认房产权证为其持有,但拒不交还。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我婆婆生前委托我夫弟代为保管房产证及相关发票,根据《物权法》第34条,《民诉法》第2条、第69条(第五)项规定:驳回诉讼请求。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万分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委托律师向泉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委托律师在上诉状里质疑:1.一审时,被告已承认房产证为其持有,原审法院应判决返还原告,诉讼请求应得到原审法院的支持。2.一审法院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受委托代为保管争讼房产证。3.原审法院混淆了房屋所有权必须与所有权证书相一致的概念,混淆了占有房屋和持有房屋所权证的概念。4.原审法院判决适用《物权法》第34条规定也是错误的。 二审时,法院根本不调查真实情况,就以没有提供新证据为由,主观依据有上诉人签字的“说明”,判定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是我婆婆,她已去世,归属遗产。根据《物权法》第96条和《民诉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为终审判决。 我真的不明白,同一案情,两个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法律相同,条款却各不同,就不知道还有没有第3、4、5······种结果?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完全错误的,我奈何不了,冤在身上,永记心里,借此平台恳请大家帮我推敲推敲:1.一审法院认定我婆婆生前委托被告代为保管房产权证书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认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是婆婆实在是牵强,该房产是我举债购买的没有他人参与,‘房产证’里明确记载着所有权人是我,尚无变更记录是受法律保护的。3.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房屋是‘遗产’,判定由五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更是错误。婆婆去世后,他们五人曾到南安市公证处进行了继承权公证,都一致没有认为该房产是‘遗产’而申请公证在内(有公证书)。4.最主要的问题是:两级法院依据表面现象将‘说明’判定为我同丈夫共同出具,让原本的强迫签字变成共同志愿。 我一贯相信国家法律,一、二审判决后却茫然了。直觉告诉我:法律没有错,‘结果’被人为干扰了,且这‘一条龙服务’贯穿着整个过程。再申诉? 该怎么办?? 然道就这样被霸占???敬请援招: 恭候--------------------------------------------------------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