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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0号我和福州鼓楼的一个二手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押一付一,为期6个月,今年12
2012年6月10号我和福州鼓楼的一个二手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押一付一,为期6个月,今年12月份,合同还未到期的时候,提前一个多月就与房东说,2013年1月10号左右准备搬走,当时她的意思是让我帮忙去58同城登记下找个人租进来,我也好心答应了,以为尽力帮忙找下就行但是二手房东的意思是必须要找到其他人租进来,才能退还押金的意思,还声称如果没人住进来,我就得继续租,请问这样,租住超过6个月,我们的合同有没有默认续约?(原先合同没有提及)我1月10号搬走,她是不是应该退还押金?
地区:福建-福州 分类:民事法律-合同纠纷 提问时间:2012-12-28 10:05:42
提问者:ASK1356660342x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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