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3月7日购买李某邯郸涉县房产一处,签订了购房协议,给李某38万,已付23万,剩余用于归 |
我于2016年3月7日购买李某邯郸涉县房产一处,签订了购房协议,给李某38万,已付23万,剩余用于归我于2016年3月7日购买李某邯郸涉县房产一处,签订了购房协议,给李某38万,已付23万,剩余用于归还房贷和过户费,该房产尚未办理房产证,同年8月,法院去执行房产,告知我该房产在2016年2月17日被保全,李某和申请执行人有债务纠纷,我申请执行异议被驳回,李某和申请执行人的是高利贷,但李某没有去法院应诉,过了上诉期 |
地区:辽宁-丹东 分类:民事法律-消费维权 提问时间:2021-05-10 16:29:40 |
提问者:ASK1620635366dq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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